中国A公司于美国B公司签订了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由A公司向B公司销售一批工艺品,双方在合同……

中国A公司于美国B公司签订了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由A公司向B公司销售一批工艺品,双方在合同中约定采用信用证方式付款。信用证规定,货物最迟装运期至9月30日,信用证到期日为10月15日,信用证未规定交单期。A公司于9月13日将货物装船并取得提单。10月5日A公司向银行交单议付。银行以过交单期为由拒绝付款。
请问银行拒付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请详细说明原因)。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1-25
银行拒付的理由应该不能成立;
向银行交单议付的期限是不迟于提单签发日21天;
也就是说,A公司于9月13日将货物装船并取得提单按照21天的规定(向银行交单议付的期限是不迟于提单签发日21天)A公司应该是10月4日向银行交单议付;
但信用证规定,货物最迟装运期至9月30日,A公司可以在信用证到期日前交单议付;
所以10月5日A公司向银行交单议付。银行以过交单期为由拒绝付款的理由不能成立。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2-06-26
这个不是很明白,直接问银行方面不行吗?追问

这是作业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