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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军与李萍于1995年 结婚,两人结婚用房是王军在1993年为结婚购置的,现价值20余万元。王军与李萍结婚后一直与祖父母住在一起。1996年生育一女孩也由祖父母代为照顾。2002年王军的父亲去世,王军继承了1万元的遗产。2003年李萍的父亲去世,李萍继承了一批字画,价值10万元,王军平时爱好写作,出版了一部小说,稿酬6000元。全部用于购买了专业书籍。2000年结婚五周年纪念日,两个用存款购买了一枚价值5000元的钻戒,一直由李萍带着。2003年元旦同学聚会,李萍遇到了初恋情人刘滨,刘滨已是南方某建筑工程公司的总经理。两人相见,旧情萌发,李萍为了与刘滨远走高飞,辞去了工作,并向法院起诉离婚。王军同意离婚,但双方对孩子的抚养权,财产分割等问题不能达成协议。问题1:案例的各项财产应如何处理?问题2:子女的抚养权如何处理?

第1个回答  2012-06-04
1 财产:20万元的房子是王军婚前个人财产,属于王个人所有 。
王继承的一万元和李继承的10万元字画,如果被继承人没有特别说明只留给自己的子 女,则都属于共同财产。共同分割,但应考虑财产来源和据照顾子女的原则处理。
小说稿酬6000元购买的专业 书籍和一枚价值5000元的钻戒属于与个人工作和生活紧密相连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本案中李有错误,但未达到婚姻法列举的可以申请损害赔偿的程度
2 子女抚养问题:子女长期与曾祖父母共同生活,改变环境对其成长不利,另外李个人私生活欠缺严谨对孩子有负面影响,因此子女与父亲生活比较适当,李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李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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