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24-06-06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军事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确保军队建设和作战行动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军事秘密是指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按照一定权限和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仅限一定范围人员知悉的事项。军事秘密是国家秘密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全军人员和单位都有保守军事秘密的义务。
第四条 军队保密工作应积极防范、突出重点,确保军事秘密安全,同时便于各项业务工作。工作原则是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归口管理。
第五条 保密工作基本要求:控制知密范围,防范窃密活动,消除泄密隐患,确保军事秘密安全。
第六条 全军团以上单位设保密委员会,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委员会负责全军保密工作,各单位的保密委员会负责本单位的保密工作。日常工作由保密委员会工作机构承办。
第七条 保密工作所需业务、装备、科研等经费,应纳入全军预算。
第八条 军事秘密包括符合第二条规定的下列事项:
(一)国防和武装力量建设规划及其实施情况;
(二)军事部署、作战和其他重要军事行动计划及其实施情况;
(三)战备演习、军事训练计划及其实施情况;
(四)军事情报及其来源、通信、电子对抗和其他特种状态等基本情况,军以下部队及特殊单位的番号;
(五)武装力量组织编制,部队任务、实力、素质、状态等基本情况,军以下部队及特殊单位的番号;
(六)国防动员计划及其实施情况;
(七)武器装备研制、生产、配备情况和维修能力,特种军事装备的战术技术性能;
(八)军事学术、国防科学技术研究重要项目、成果及其应用情况;
(九)军队政治工作中不宜公开的事项;
(十)国防费分配和使用,军事物资筹措、生产、供应和储备等情况;
(十一)军事设施及保护情况;
(十二)军援、军贸和其他对外军事交往活动中的有关情况;
(十三)其他需要保密的事项。
第九条 军事秘密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个等级。
“绝密”是最重要的军事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损害。
“机密”是重要的军事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损害。
“秘密”是一般军事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第十条 军事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由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及国防科工委依照本条例第二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确定,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
第十一条 产生军事秘密事项,应按规定及时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在确定密级前,产生单位应按拟定密级采取保密措施。保密期限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 是否属军事秘密和属何等密级不明确事项,按以下权限确定:
(一)秘密级由团级以上单位确定;
(二)机密级由师级以上单位确定;
(三)绝密级由军级以上单位确定。
第十三条 密级和保密期限应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或解除。调整或解除由原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单位或其上级机关决定。
第十四条 保密期限届满事项,自行解密;需延长保密期限,由产生单位或其上级机关决定;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应及时解密。
第十五条 接触军事秘密以工作需要为原则。产生单位应确定接触范围;接触单位应确定接触人员。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