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明确的从业人员的八项权利是:
1、知情权,即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
2、建议权,即有权对本单位珠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3、批评权、检举、控告权,即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4、拒绝权,即有权拒绝违章作业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5、紧急避险权,即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⑹、依法向本单位提出要求赔偿的权利;
7、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
8、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安全生产法》明确了从业人员的三项义务:
1、自律遵规的义务,即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的义务,要求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3、危险报告义务,即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它不安全因素时,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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