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24-04-20
一、安全事故“三不放过”原则包括:
1. 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确保对事故原因进行彻底分析,以便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2. 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确保事故责任者以及所有应受教育的人员都得到了必要的教育和培训,增强安全意识。
3. 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确保针对已知的安全风险,事故发生单位已经采取了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
二、安全事故处理的“四不放过”原则扩展为:
1. 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在处理安全事故时,必须彻底查明事故原因,以便采取针对性的纠正措施。
2. 事故当事人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确保事故当事人以及广大员工都接受了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警示,提高整体的安全意识。
3. 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对事故责任人必须依法依规进行处理,以示警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4. 事故单位没有制订切实可行的预防措施不放过:确保事故发生单位制定了有效的预防措施,并加以实施,以减少安全风险。
扩展资料:
1. 1975年4月7日,《国务院关于转发全国安全生产会议纪要的通知》首次提出了“三不放过”原则。
2. 2004年2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关于加强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2004]7号)提出了“四不放过”原则。
3.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明确了要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国务院关于转发全国安全生产会议纪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