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8-04-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4月29日 法释﹝1998﹞9号﹚为依法惩处挪用公款罪,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对办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的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或者给他人使用。
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第二条 对挪用公款罪,应区分三种不同情况予以认定:
﹙1﹚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
挪用正在生息的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但在案发前全部归还本金的,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给国家、集体造成的利息损失应予追缴。挪用公款数额巨大,超过三个月,案发前全部归还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2﹚ 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就,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挪用时间和是否归还的限制。在案发前部分或者全部归还本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
根据上面第(2)款的描述,公安的判定并无不当,关键后面如何认定,争取从轻处罚。本回答被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