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06-03-02
随着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社会主义民主法制进程的加快推进,作为基层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所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地位也越来越高,因而,有人提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也要设立常设机构,以保证乡镇人大行使职权。笔者认为,不仅眼下没有这个必要,而且将来也没有这个必要。原因有三:
一是乡镇人大是由直选产生,乡镇人大的权力由人代会行使。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设立常委会,乡镇人大不设立常委会,是鉴于县以上人大代表人数较多,至少都在150人以上,经常召开会议讨论决定有关事项不便于组织、费用也大;而乡镇人大,按照选举法的有关规定,就是一个3、5万人口的乡镇,代表数也只有60多名,召开会议决定本乡镇重大事项可操作性较强,花费也不太多,容易组织。
二是地方组织法赋予乡镇人大有十三项职权,概括起来主要有决定权、监督权和选举权,如果设立乡镇人大常设机构,势必将这些权力,交由更少的一部人去行使,民主本来应该是逐步扩大了,这样的话反而缩小了。乡镇人大设立常设机构,部分代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三权”,不仅不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而且与不断推进的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本质要求相悖。
三是依照地方组织法规定,乡镇人大主席团不但主持会议,而且负责召集下一次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这就是说乡镇人大主席团不仅是会议领导机构,而且还暂时担当着许多职责,如联系代表、组织代表开展活动等。实践证明,这些做法基本能够适应目前乡镇人大工作开展的需要。但有些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赋予了乡镇人大主席团在闭会期间行使包括监督权、审议本行政区域内重大问题、代表联络等方面的职权,这显然违背了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是不可取的。
依照地方组织法规定,无论乡镇人大主席还是乡镇人大主席团在人代会闭会期间都不具备乡镇人代会的权力包括代行权力,乡镇人代会权力的行使存在一个相当长时间的空档期,这给人大工作的开展带来了很多不便。长期以来,由于种种原因,乡镇人大没能够发挥预期的作用。因而,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以及乡镇人大工作的实际,笔者认为,目前比较可行的办法就是增加乡镇人代会的召开次数,但这会大大地增加监督的成本。泉州市惠安县推出的“小人大”会议模式无疑是解决这一困扰乡镇人大工作的最佳办法之一。2004年7月,中国人民大学地方人大制度研究课题组与福建省泉州市人大常委会合作在泉州市惠安县开展了乡镇“小人大”建设实验项目。该项目主要内容就是在不违反地方组织法的前提下,将基层人大每年一次的人代会改为每年至少两次。除代表和少数政府主要领导列席会议外,一般不再邀请其他人员列席会议,通过精简参加会议人数,精选会议议题,缩短会议时间,最大限度地降低会议成本,减轻乡镇财政压力,从而达到增加会议次数,缩短乡镇人代会的会期间隔,增强代表对政府的监督力度,提高人大工作效能的目的。本回答被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