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报名了上海公交驾校,顾陈路388号,付学费的时候,我填了培训合同,但驾校一直没给我合同副本,当时合同上没写日期。之后半年内我问教练要合同,一直没给我,还敲诈我要我另外付钱。半年后我去找到办公室,他们才给我合同副本,并私自填了当前的日期,比我付款时晚了整整半年时间,我收据上有收款日期。到目前为止也没有给我考理论考试,托了我这么长时间,这种垃圾驾校大家不要去啊!之后我去退学,要求赔偿遭拒,并要从学费中扣除一些费用,办公室负责人说要按合同上的日期来。但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他的行为应该已经违法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