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交通运输行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全市交通运输行业发展战略、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有关标准、制度、办法及实施细则,并监督实施。
(二)承担全市综合运输体系的规划协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市综合运输体系规划。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我市经济发展实际需要,编制公路运输、公路建设、轨道交通建设、交通管理和市内公交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并制定和下达年度公路建设与养护、港航监督的指令性计划和指导性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交通运输枢纽规划和管理。
(三)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市公路、水路、轨道交通等行业发展规划。组织起草地方性交通运输法规和规章草案。参与拟订物流业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公路、水路和轨道交通行业体制改革。
(四)承担全市公路、水路、轨道交通建设市场、运输市场监管责任。负责全市(不含城区)公路桥梁及其设施(含标志标线)的规划、设计、建设、养护、路政管理。依法维护路产路权、保护公路设施,开发公路用地。负责交通运输重点工程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管。负责全市交通基本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市收费公路管理。负责全市交通运输市场、运输服务、机动车维修、搬运装卸、机动车性能检测、机动车驾驶学校和驾驶员培训的行业管理;依法加强全市出租客货汽车的管理,搞好汽车客货运输和市内公交站、场、点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依法保护和支持合法经营,取缔非法运输。指导城乡客运及有关设施规划和管理。承担规定的物流市场有关管理。
(五)承担管辖水域交通安全监管责任。依法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六)负责交通运输行业管理,建立完善信息、行业联运的服务体系,引导交通运输行业优化结构、协调发展。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重点物资和紧急物资的运输工作。
(七)负责提出全市交通运输行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市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按市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负责全市交通运输系统的财务管理;负责交通运输系统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增值保值的监督;负责全市交通运输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开发工作。负责行业内部审计工作。
(八)制订全市交通运输行业科技发展规划,组织科技开发,推动行业科技进步。指导交通运输行业继续教育、成人教育和高、中等专业技术教育;负责对高层次创新人才的培养。负责交通运输行业信息化建设,检测分析运行情况,开展相关统计和发布有关信息。指导交通运输行业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
(九)指导全市交通运输行业体制改革,引导其优化结构、协调发展。指导交通运输行业学会、协会工作。
(十)指导全市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按规定组织协调国家、省、市重点物资和紧急客货运输。承担国防交通战备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组织编制全市国防交通规划,制定我市交通运输战时保障方案,督促检查战略保障力量的落实。指导行业交通公安工作。
(十一)负责全市交通运输行业的涉外事宜,指导利用外资,开展交通运输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
(十二)负责局机关并指导直属单位人事、劳动、机构编制管理、人力资源开发工作;负责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和科级干部管理工作。负责直属单位的党员干部队伍和基层党组织建设,指导全市交通运输行业的精神文明建设和职工队伍思想建设,加强行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
(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