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市场经济认定标准是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2-09-07
我们根据对中国市场经济状况调查,分别从六条标准角度,作一简要分析。

  

  1.货币可自由兑换程度加强

  1996年中国实现了经常项目完全可兑换。同时,顺应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按照“先流入后流出、先长期后短期”的循序渐进原则,逐步放松资本项目管制。

  1994年的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建立了现行人民币汇率制度的基本框架,初步奠定了市场对外汇资源配置的主导性地位。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为:实行银行结售汇制度,取消外汇上缴和留成,取消用汇的制定性计划和审批,对境内机构经常项目下的外汇收支实行银行结汇和售汇制度;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建立统一的、规范的银行间外汇交易市场。外汇指定银行可按规定自行确定挂牌汇率,对客户买卖外汇。汇率并轨以来,外汇市场运行正常、稳定,标志着人民币汇率形成已初步实现市场化。

  近两年以来,中国政府积极培育外汇市场,稳步推进人民币可兑换进程。为逐步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扩大了远期结售汇业务试点范围,允许外债项下的远期业务;延长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适当放宽了外汇管制,允许各类企业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在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收入20%的限额以内保留外汇;改革现行结售汇制度,简化进出口核销手续;规范非贸易售付汇凭证;放宽对企业和居民用汇限制。人民币的可自由兑换程度进一步提高。

  在未来一段时间里,中国金融管理当局将可有选择、分步骤地放宽对跨境资本交易活动的限制。所谓有选择、分步骤,主要是将那些对促进经济增长和提高对外开放水平有积极作用、与之伴随的消极影响可控的资本交易项目挑选出来,试点起步,逐渐扩大。近中期主要是在进一步满足经常项目用汇需求的基础上,放松条件已经成熟的资本项目限制。包括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支持国内企业海外直接投资;有条件地批准部分外资跨国公司将暂时闲置的资金调往境外运作,支持中资跨国公司补充其海外公司资本金或运营资金;允许合法移居国外的公民和非居民个人按规定汇出其在境内合法拥有的资产;有选择地引进国际金融机构在国内发行人民币债券;探索引入境内合格机构投资者制度;允许符合条件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对外进行证券投资,等等。推出上述措施之后,中国实现人民币在资本项目下的基本可兑换就为期不远了。

  

  2.劳资工资谈判的自由程度提高

  根据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办公室的抽样调查,2002年全国外出就业的农村劳动力达9400万人,比2001年增加约470万人,增长幅度超过5%。用工单位自主决定工资,截止到2003年8月,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覆盖的基层单位达127万家,覆盖职工达9500万人。国有企业在劳动力引进和使用上,同样遵循市场规则。2003年,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台《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国有企业可以灵活决定员工的工资分配。国资委直接管辖的189家特大型国有企业采用市场方式向国内外公开招聘管理者。

  政府在积极推行企业劳资双方平等协商工资制度。2001年底,劳动与社会保障部下发《关于进一步推行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的通知》,要求大力推进工资协商制度。截止到2002年底,城镇国有、集体、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上实行了劳动合同制度,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5%以上;私营企业和个体户从业人员中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60%以上;2002年全国签订集体合同63.5万份,涉及职工8000多万人。截止2003年8月,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覆盖的基层单位达127万家,覆盖职工达9500万人。

  同时,国有企业工资决定市场化程度提高,国有企业经营者的工资实行年薪制改革。国有企业引入用人与分配市场机制,实行竞争上岗,以岗定薪,岗变薪变。国有企业建立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岗位工资标准与企业经济效益相联系,企业根据本企业特点,采取形式多样、自主灵活的其他分配形式。

  与此同时,国家在推动各类企业工资决定的国际化接轨。2000年11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并下发了《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要求在我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的行为。2002年,制定并下发《关于进一步推行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的通知》,要求大力推进工资协商制度。截止2003年8月,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覆盖的基层单位达127万家,覆盖职工达9500万人。

  在劳动力在与企业发生劳动争议时,可以借助法律手段争取自身利益。近两年来,劳动者在涉及工资和福利的争议时,已经能够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2000~2001年平均年受理劳动争议案件数已经超过14万件,涉及当事人数40多万,其中绝大部分是劳动者申诉的案件,关于劳动报酬和福利的占一半以上。

  

  3.外资企业设立自由程度提高

  外资企业注册基本没有限制。中国有关法律规定,外资在中国设立企业必须同国内企业一样遵守中国的产业政策。对于外资注册资本,有关规定没有歧视。

  外资企业进入领域不断拓宽。2000年初,中国政府总理朱镕基指出,随着中国加入WTO的进程加快,要以更为积极的姿态扩大对外开放,逐步推进商业、外贸、金融、保险、证券、电信、旅游和中介服务等领域,放宽对一些行业外商持股比例的限制。

  中国国务院于2002年2月11日颁布了新修订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同年,国务院批准、发布了新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与《规定》同时实施。该指导目录明显加大了对外商投资的开放程度,主要表现在:一是鼓励类由186条增加到262条,限制类由112条减少到75条;二是放宽外商投资的股权比例限制;三是开放新投资领域,将原先禁止外商投资的电信和燃气、热力、供排水等城市管网首次列为对外开放领域;四是进一步开放银行、保险、商业、外贸、旅游、电信、运输、会计、审计、法律等服务贸易领域;五是鼓励外商投资西部地区,放宽外商投资西部地区的股权比例和行业限制;六是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将一般工业产品划入允许类,通过竞争促进产业、产品结构升级。

  加入WTO后,中国政府遵循WTO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这两个基本准则,对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在内的中国企业,在中国的外国企业和其他非国有企业,给予相同的待遇。目前,像批发、零售业、对外贸易服务业、中介服务业、金融服务业等均已对外开放,外资企业可以进入中国资本交易市场并购中国企业。

  2003年是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的第二年,根据加入WTO议定书和工作组报告,中国已在更广泛的领域对外商开放。这意味着,中国将逐步并最终融入全球化经济体系,中国企业将在更高层次上更加广泛地与各国企业,包括与发达国家的企业展开激烈的竞争。

  

  4.政府对生产的控制程度减弱

  中国政府对生产的管理局限在一定的范围之内。政府不干预具体生产行为。在工业品生产方面,指令性计划只局限于木材、黄金、卷烟、食盐和天然气等5种,其中木材、天然气和黄金只是在某些环节或部分产品实行指令性计划。而在农业生产方面,指令性计划已全部取消,对主要农产品实行指导性计划和市场调节。政企行政性关系已经基本脱钩。政府以往直接管理国有企业的方式有了很大程度的改变,政企分开迈出较大步伐。

  政府对一些垄断行业放松了管制。近年来,中国在电信、航空、铁路、电力等垄断产业的进入管制上都有一定程度的放松。

  政府对经济活动管理中的行政审批项目大幅减少。2002年10月,第一批取消804项审批项目,涉及国务院56个部门和单位。2003年第二批又取消审批项目406项,另将82项作改变管理方式处理,移交行业组织或社会中介机构管理。通过减少审批事项,简化审批环节,企业投资经营环境得到明显改善。

  政府与国有企业的关系发生重大改变。2003年3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颁布并实施,该条例明确了国有资产专门管理机构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确立了国有企业分立、合并、破产、产权交易等方面的基本制度。政府与国有企业的关系,从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关系,转变为出资人与企业的经济关系。

  

  5.政府对资源分配、企业产出和价格决策的控制程度降低

  中国政府对资源配置的影响有限。中国政府投资的范围大体集中在社会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部分重大基础工业项目以及国防、航天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投资方面。中国政府投资占GDP的比重不大。而且中国政府投资的范围和领域与私人投资不同,政府投资规模比较小,所以政府投资不但不会挤占私人投资的领域,阻碍市场经济主体的正常经济活动,反而会由于政府投资于私人不愿意投资的领域而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政府对企业生产的影响减小。政企行政性关系进一步脱钩。2003年3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国资委是国有资产的出资人代表,而非行政机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颁布。

  政府对企业生产活动直接干预基本取消。截止到2001年,工业品除卷烟、食盐以及木材、黄金和天然气某些环节实行指令性计划外,全部由市场调节生产。农业生产方面的指令性计划已全部取消。

  政府对企业价格决策的影响逐步弱化。政府价格管理范围逐步缩小。政府对价格的直接干预已大大减少,政府对价格的管理只是作为宏观调控的一种手段,目的在于维持物价稳定、调节收入分配。2001年,政府公布了《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放开大多数原由中央政府制定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将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商品和服务项目由1992年定价目录颁布时管理的141种(类)减少为13种(类)。

  

  6.关于美国政府关心的中国出口管理问题

  1999年以来,中国政府开展了大规模的法律法规清理、修改和制订工作,并颁布了一系列新的法律法规。中国相继制定和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管理条例》、《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反倾销条例》、《反补贴条例》和《保障措施条例》等五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1994)的配套法规,初步形成了以《对外贸易法》为一级法,《进出口货物管理条例》为二级法,配套的部门规章为三级法的货物进出口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

  大幅度削减关税。我国根据加入WTO后大幅度削减关税的承诺,自2002年1月1日起已大幅降低了5000多个税目商品的进口关税,实际关税平均水平由2001年的14%降至2002年的12%。2003年进一步降低了关税总水平,有3000多个税目的税率有不同程度的降低。全年的实际关税平均水平为11%。

  全面放开进出口经营权。1999年1月1日,我国正式实施《关于赋予私营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自营进出口权的暂行规定》,明确了具备条件的私营生产企业可申请自营进出口权。

  2001年12月11日,中国正式成为世贸组织成员。按照中国入世谈判中的承诺,入世后,经过3年过渡期,对外贸易将全面推行登记制,企业只需到主管部门登记,即可从事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按照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有关经营权放开的时间表,中国提前履行了承诺。政策规定,从2003年9月1日起,申请进出口经营资格的外贸流通企业符合条件的,已经全面放开进出口经营权,实行登记备案制。

  在配额和许可证分配中引入竞争机制。近几年来,中国较大幅度地减少了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种类,在配额、许可证分配中实行招标,引入竞争机制。1992年,中国实行出口主动配额管理的商品共227种。随着外贸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到2002年,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减少到53种。

  中国加入WTO后,根据双边达成的协议不断减少进出口的限制,目前的进出口配额或其他限制下产品比原来已有了显著减少。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