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符合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条件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三十日内组建业主大会筹备组。 筹备组由七人以上单数组成,由建设单位、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等派员组成,其中业主所占比例不得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二分之一。如果旧小区没有物业公司,应当有哪些人组成筹备组?
参考资料:http://baike.baidu.com/view/3087865.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