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从1998年和奶奶生活在一起。一直照顾奶奶。直到2007年奶奶将自己的房子《房产证上产权所有人只有我奶奶一人》以市场价35万卖给我和我的父亲《此房产在上海》。房屋买卖和过户都是在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的。手续是我办的,当时我。奶奶和我父亲都在场。由于是祖孙和母子关系买房款到现在一分没付。当时只是口头约定奶奶需要钱的时候就问我们要这笔钱《到现在也没以任何方式问我们要过卖房款》。现在房产证上是我和我父亲的名字已经4年。从1998年到2012年奶奶一直和我们同住在一起。2012年1月奶奶将我和我父亲告上法庭。理由是:奶奶说我虐待她《找了一帮老头老太做人证和证词》和她是文盲不知道房屋产权已变更《当时奶奶在买卖合同上是按的手印》。说我是骗她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的过户和签买卖合同的。现在法院一审判决下来。判决我奶奶胜诉。要我把房子还给我奶奶。判决依据就是房屋买卖合同我没付给我奶奶买房款。所以买卖合同无效。还有我虐待老人是事实《这个更本没在法庭上辩论过。只是法官在外调查完和我奶奶在法庭上口述完直接给我的结论》。法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8条。第61条之规定判决。我想问我的买卖合同是不是无效?难道在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的手续也是无效的?要是真的是这样我可以把房产交易中心告上法庭吗?《本人发帖是真实人名发帖望各位友人真心帮助谢谢!》
补充:当时我奶奶是正常清醒。还有过户时工作人员还问她今天来干什么?她回答是来吧房子过户给儿子和孙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