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某公司向外国某商进口一批钢材,货物分两批装运,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

每批分别由中国银行开立一份信用证。第一批货物装运后,卖方在有效期内向银行交单议付,议付行审单后,即向该商议付货款,随后中国银行对议付行作了偿付。我方在收到第一批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不符合同,因而要求开证行对第二份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拒绝付款,但遭到开证行拒绝。你认为开证行这样做是否有理?

开证行做法合理,信用证交易是不看商品和交易合同的,开证行在单证相符、单单相符的情况下,必须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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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8-06-09
开证行做法合理,信用证是一项自足的文件,独立于贸易合同,所以信用证交易中开证行不看货物和合同,进口商应与出口商协商。
第2个回答  2012-04-27
有理。信用证是一种自足的文件,不依附贸易合同。即:信用证是根据合同开的,它一旦开出就成为独立于合同以外的自足文件,即使信用证援引该合同的条款或内容,银行也与该合同无关而不受其约束。买卖合同是进出口双方之间的契约,只对进出口双方有约束力,而信用证是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的契约。
此外,信用证业务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货物。UCP600第五条规定:银行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单据可能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履约行为。 所以信用证业务处理的是纯粹的单据业务。只要单单相符、单证相符开证行就应承担付款、承兑惑议付责任,即使收到货物后发现不符合合同规定,也只能由开证人根据买卖合同向有关方面索赔。
所以,开证行这样的做法是合理的。
你若想索赔,就只有去找卖方了,根据你们所签的合同,通过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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