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免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如下:
1、着重支持自主创业。在已出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上,新的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针对个体经营者,积极扶持个人自主创业。
2、扩大享受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范围。与以往按照特殊群体确定享受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范围相比,新的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适用对象的界定,以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作为基本条件,即由下岗失业人员和城镇少数特困群体扩大到纳入就业失业登记管理体系的全部人员。
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以及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等就业重点群体,都涵盖在新的就业税收优惠政策适用对象之内。同时,为支持和鼓励应届高校毕业生创业,将毕业年度内的高校毕业生也纳入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适用范围。
3、保持原有政策优惠力度。继续沿用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的优惠方式。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三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4、进一步规范税收优惠政策管理。以《就业失业登记证》作为享受优惠政策的主要依据,在享受对象上体现了普惠性,在管理方式上突出了规范性,并将公共就业服务职能与税收征管紧密结合,适应了当前我国就业工作的新形势和新要求。
同时,通过设置行业限制、加强对《就业失业登记证》和《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管理等方式,进一步提高了优惠政策的操作性和可控性,避免产生税收征管漏洞。
扩展资料
减免税种类
(1)法定减免,在税收实体法规中列举的减、免税。
在每一个税种的基本法规中,一般都列有减免税条款,这些减、免税条款所规定的原则和范围,具有普遍性和稳定性。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五章专门列出关税的减免范围,如国际组织,外国政府无偿赠送的物品可以免税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疫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等的生产和销售免征增值税。
利用废渣、废液、废气生产的产品,增值税可以定期减免。中国现行营业税、农业税和所得税税法中的起征点,免征额的规定也属于法定减免范围。
(2)特案减免。
特案减免有两种情况:
一是在各税种的基本法规确定以后,随着政治经济情况的发展变化所作的新的减、免税。
二是某些不能或不宜在各税种的基本法规中列举,而需采用专案规定的形式。
这两种专案规定的减免,通常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批准授权由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作出。特案减免又可分为无期限和有期限两种。
对有期限的减免,期满后即应照章恢复征税,如国务院批准,对金银首饰消费税所使用 税率从1994年1月1日起从10%减按5%的税率征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年11月下文规定对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免征增值税(采用“先征后返”的办法)。
国务院规定,向国务院确定的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的捐赠,不超过年应纳税所得额3%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年规定,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免征二年企业所得税。
(3)临时减免税,为照顾纳税人生产、生活以及其他特殊困难而临时批准给予的减免税。
如因生产经营条件发生意外变化,纳税人依法缴税确有困难的,按照税收管理权限的规定审批给予减免税。它通常是定期的减、免税或者是一次性的减免税。但有时临时性减、免税又作为特案减免税处理。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税收优惠政策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减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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