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免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具体都有哪些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11-29
目前有个税收优惠政策《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补充文件延迟到2025年底,且可往前追溯。说白话就是:公司内有贫困人口就业的,以社保为依据享受税款抵扣650元/人/月(对劳动密集型企业是重大利好,相对贫困人口较多)。
目前看下来支付宝跑政通可协助企业享受以上优惠政策(支付宝首页或微信小程序搜索:跑政通)里面点击-税收优惠,具体政策及流程方法可以去跑政通了解详情。望百度采纳
第2个回答  2020-02-25
具体政策有 产业园区的税收优惠奖励 认定高新技术公司后降低了税率和一些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龙观在全国运营的产业园 以宁波产业园为例出台了一些税收返还奖励政策。同时企业如何合理合法的避税也是一个大学问。通过在产业园税收洼地可以实现合法避税,具体可以百度龙观集团官网
第3个回答  2020-01-05
这里我给大家汇报一下我们园区的税收优惠政策。我们园区增值税税收政策是地方留存的70%-80%返还给企业,增值税地方留存是应纳增值税税额的50%。也就是说可以直接为企业节约35%-40%的增值税额。所得税税收政策是地方留存的70%返还给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是应纳所得税额的40%。因此可为企业节约28%的所得税额。具体情况可一事一议
园区招商模式的优势在于企业保持原有经营模式和经营地址不变的情况下,(注册式、无需实地办公)将新设立的企业地址注册到我区,通过税收沉淀到我区来实现节税目的。如需办理节税请咨询本答案用户名。当月缴纳,次月15日前返还。
第4个回答  2019-06-05

减免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如下:

1、着重支持自主创业。在已出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上,新的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针对个体经营者,积极扶持个人自主创业。

2、扩大享受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范围。与以往按照特殊群体确定享受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范围相比,新的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适用对象的界定,以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作为基本条件,即由下岗失业人员和城镇少数特困群体扩大到纳入就业失业登记管理体系的全部人员。

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以及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等就业重点群体,都涵盖在新的就业税收优惠政策适用对象之内。同时,为支持和鼓励应届高校毕业生创业,将毕业年度内的高校毕业生也纳入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适用范围。

3、保持原有政策优惠力度。继续沿用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的优惠方式。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三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4、进一步规范税收优惠政策管理。以《就业失业登记证》作为享受优惠政策的主要依据,在享受对象上体现了普惠性,在管理方式上突出了规范性,并将公共就业服务职能与税收征管紧密结合,适应了当前我国就业工作的新形势和新要求。

同时,通过设置行业限制、加强对《就业失业登记证》和《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管理等方式,进一步提高了优惠政策的操作性和可控性,避免产生税收征管漏洞。

扩展资料

减免税种类

(1)法定减免,在税收实体法规中列举的减、免税。

在每一个税种的基本法规中,一般都列有减免税条款,这些减、免税条款所规定的原则和范围,具有普遍性和稳定性。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五章专门列出关税的减免范围,如国际组织,外国政府无偿赠送的物品可以免税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疫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等的生产和销售免征增值税。

利用废渣、废液、废气生产的产品,增值税可以定期减免。中国现行营业税、农业税和所得税税法中的起征点,免征额的规定也属于法定减免范围。

(2)特案减免。

特案减免有两种情况:

一是在各税种的基本法规确定以后,随着政治经济情况的发展变化所作的新的减、免税。

二是某些不能或不宜在各税种的基本法规中列举,而需采用专案规定的形式。

这两种专案规定的减免,通常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批准授权由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作出。特案减免又可分为无期限和有期限两种。

对有期限的减免,期满后即应照章恢复征税,如国务院批准,对金银首饰消费税所使用 税率从1994年1月1日起从10%减按5%的税率征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年11月下文规定对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免征增值税(采用“先征后返”的办法)。

国务院规定,向国务院确定的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的捐赠,不超过年应纳税所得额3%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年规定,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免征二年企业所得税。

(3)临时减免税,为照顾纳税人生产、生活以及其他特殊困难而临时批准给予的减免税。

如因生产经营条件发生意外变化,纳税人依法缴税确有困难的,按照税收管理权限的规定审批给予减免税。它通常是定期的减、免税或者是一次性的减免税。但有时临时性减、免税又作为特案减免税处理。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税收优惠政策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减免税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5个回答  2017-05-25
增值税减免  
1、法定免税项目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8)残疾人员个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   (9)粮食经营企业: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其它粮食经营企业销售给军队用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   (10)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   (11)部分农业生产资料;   (12)五大类饲料产品;   (13)黄金生产和经营单位销售黄金(不包括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含伴生金);进口黄金(含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含伴生矿);   (14)残疾人专用物品(假肢、轮椅、矫形器)。   (15)自2011 年1 月1 日起,对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项目中的增值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   (16)农村电网维护费;   (17)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18)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2、定期免税项目   定期免税项目以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公布项目为准。   3、出口货物退(免)税   (1)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增值税的计算应依据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所注明的购进金额和相应的退税率计算。基本公式如下:   应退税额=外贸收购不含增值税购进金额×退税率或=出口货物数量×加权平均单价×退税率,凡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出口货物,按以下公式计算退税:   应退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注明的征收率   其它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依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的增值税税额计算确定。   (2)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实施“免、抵、退”税办法:   “免、抵、退”税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者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自营出口或者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当期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3)外贸企业出口和代理出口货物的消费税退税办法分别依据该消费税的   征收办法确定,即退还该消费品在生产环节实际缴纳的消费税。计算公式如下:   实行从价定率征收办法:   应退税额=购进出口货物的进货金额×消费税税率   实行从量定额征收办法:   应退税额=出口数量×单位税额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   应退税额=出口数量×定额税率+出口销售额×比例税率   生产企业出口自产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产品,实行免征消费税办法。   出口货物的销售金额、进项金额及税额明显偏高而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拒绝办理退税或免税。
增值税即征即退   
1、按100%比例退税:   
(1)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
(2)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  
(3)以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为原料生产的页岩油。
(4)以废旧沥青混凝土为原料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废旧沥青混凝土用量占生产原料的比重不低于30%。   
(5)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下同)或者外购水泥熟料采用研磨工艺生产的水泥,水泥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  
(6)利用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余压生产的电力或热力。   
(7)以餐厨垃圾、畜禽粪便、稻壳、花生壳、玉米芯、油茶壳、棉籽壳、三剩物、次小薪材、含油污水、有机废水、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包括利用上述资源发酵产生的沼气为原料生产的电力、热力、燃料。
(8)以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为原料生产的干化污泥、燃料。  
(9)以废弃的动物油、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饲料级混合油。   
(10)以回收的废矿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工业油料。  
(11)以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为原料生产的乳化油调和剂及防水卷材辅料产品。   
(12)以人发为原料生产的档发。  
(13)上海期货交易所会员、客户或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通过上海期货交易所或上海黄金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发生实物交割的,由税务机关按照实际成交价格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14)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或将进口的软件进行转换等本地化改造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15)飞机维修劳务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16)对安置残疾人超过25%(含25%),且残疾职工人数不少于10 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  
(17)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对列举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对列举印刷、制作业务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2、按80%比例即征即退   
以三剩物、次小薪材和农作物秸秆等3类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的木(竹、秸秆)纤维板、木(竹、秸秆)刨花板,细木工板、活性炭、栲胶、水解酒精、炭棒;以沙柳为原料生产的箱板纸。  
3、按50%比例退税  
(1)以退役军用发射药为原料生产的涂料硝化棉粉;
(2)对燃煤发电厂及各类工业企业产生的烟气、高硫天然气进行脱硫生产的副产品;   (3)以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为原料生产的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钙、沼气;  
(4)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  
(5)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  
(6)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  
(7)以蔗渣为原料生产的蔗渣浆、蔗渣刨花板及各类纸制品。
(8)以粉煤灰、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氧化铝、活性硅酸钙。  
(9)利用污泥生产的污泥微生物蛋白。   
(10)以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瓷绝缘子、煅烧高岭土。  
(11)以废旧电池、废感光材料、废彩色显影液、废催化剂、废灯泡(管)、电解废弃物、电镀废弃物、废线路板、树脂废弃物、烟尘灰、湿法泥、熔炼渣、河底淤泥、废旧电机、报废汽车为原料生产的金、银、钯、铑、铜、铅、汞、锡、铋、碲、铟、硒、铂族金属。   (12)以废塑料、废旧聚氯乙烯(PVC)制品、废橡胶制品及废铝塑复合纸包装材料为原料生产的汽油、柴油、废塑料(橡胶)油、石油焦、碳黑、再生纸浆、铝粉、汽车用改性再生专用料、摩托车用改性再生专用料、家电用改性再生专用料、管材用改性再生专用料、化纤用再生聚酯专用料(杂质含量低于0.5㎎/g、水份含量低于1%)、瓶用再生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树脂(乙醛质量分数小于等于1ug/g)及再生塑料制品。  
(13)以废弃天然纤维、化学纤维及其制品为原料生产的纤维纱及织布、无纺布、毡、粘合剂及再生聚酯产品。   
(14)以废旧石墨为原料生产的石墨异形件、石墨块、石墨粉和石墨增碳剂。   (15)对列举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先征后退50%的政策。
消费税减免   
1、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2、子午线轮胎免征消费税。 营业税减免   可以免征营业税的主要项目有:  
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2、残疾人员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
3、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4、普通学校及经地市以上人民政府(含)或同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   5、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业保险以及相关的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6、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7、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   8、对安置残疾人超过25%(含25%)、残疾职工人数不少于10人、提供“服务业”税目(广告业除外)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可享受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减征营业税“服务业”税目劳务的应纳税额,减征营业税限额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 万元;   9、对保险公司开展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健康保险)的保费收入;   10、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   11、出租公有住房租金收入或售后公房物业管理费收入免营业税。   12、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土地所有者行为不征营业税。   13、自2009 年1 月1 日至2013 年12 月31 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14、自2009 年1 月1 日至2015 年12 月31 日,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15、对部分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根据物价部门有关文件规定标准收取的有限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自2010 年1 月1 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16、自2010 年7 月1 日起至2013 年12 月31 日,对注册在上海等21 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page]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相关减免政策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为实现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原享受的营业税优惠政策平稳过渡,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有关增值税优惠政策规定如下:   1、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1)个人转让著作权。   (2)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   (3)航空公司提供飞机播洒农药服务。   (4)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a.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开发)的价款应当开在同一张发票上。   b.审批程序。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试点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国家税务局备查。   
(5)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上述“符合条件”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a.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当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   b.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等规定。   (6)自2012 年1 月1 日起至2013 年12 月31 日,注册在上海的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中提供的应税服务。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是指注册在上海的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提供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   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或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   (7)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台湾航运公司,是指取得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且该许可证上注明的公司登记地址在台湾的航运公司。   (8)台湾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台湾航空公司,是指取得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发的“经营许可”或依据《海峡两岸空运协议》和《海峡两岸空运补充协议》规定,批准经营两岸旅客、货物和邮件不定期(包机)运输业务,且公司登记地址在台湾的航空公司。   (9)美国ABS 船级社在非营利宗旨不变、中国船级社在美国享受同等免税待遇的前提下,在中国境内提供的船检服务。   (10)随军家属就业。   a 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 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   b 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 年内免征增值税。   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但税务部门应当进行相应的审查认定。   主管税务机关在企业或个人享受免税期间,应当对此类企业进行年度检查,凡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免税政策。   按照上述规定,每一名随军家属可以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11)军队转业干部就业。   a.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 年内免征增值税。   b.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 年内免征增值税。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12)城镇退役士兵就业。   a.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 以上,并与其签订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其提供的应税服务(除广告服务外)3年内免征增值税。   b.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除广告服务外)3年内免征增值税。   新办的服务型企业,是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 号)下发后新组建的企业。原有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改组、扩建、搬迁、转产以及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或隶属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不能视为新办企业。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是指符合城镇安置条件,并与安置地民政部门签订《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士官和义务兵。   (13)失业人员就业。   a.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 年内按照每户每年8000 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试点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当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享受优惠政策的个体经营试点纳税人,是指提供《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服务(除广告服务外)的试点纳税人。   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是指:(1)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2)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3)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   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b.服务型企业(除广告服务外)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 年内按照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 元,可上下浮动20%,由试点地区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按照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当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是指:(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3)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原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业务的企业。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是指20 世纪70、80年代,由国有企业批准或资助兴办的,以安置回城知识青年和国有企业职工子女就业为目的,主要向主办国有企业提供配套产品或劳务服务,在工商行政机关登记注册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包括在国有企业混岗工作的集体企业下岗职工。   c.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人员按照下列规定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等凭证:   按照《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 号)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其中,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 个月的,失业后可以在常住地登记。   零就业家庭凭社区出具的证明,城镇低保家庭凭低保证明,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凭学校出具的相关证明,经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实认定,取得《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仅在毕业年度适用),并向创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取得《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直接向创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服务型企业招录的人员,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再就业优惠证》不再发放,原持证人员应当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正在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原持证人员,继续享受原税收优惠政策至期满为止。   上述人员申领相关凭证后,由就业和创业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人员范围、就业失业状态、已享受政策情况审核认定,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字样,同时符合自主创业和企业吸纳税收政策条件的,可同时加注;主管税务机关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加盖戳记,注明减免税所属时间。   d.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11 年1 月1 日至2013 年12 月31 日,以试点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之日起作为优惠政策起始时间。税收优惠政策在2013 年12 月31 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 年期满为止。   2、下列项目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1)注册在洋山保税港区内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国内货物运输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   (2)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照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上述政策仅适用于从事原营业税“服务业”税目(广告服务除外)范围内业务取得的收入占其增值税和营业税业务合计收入的比例达到50% 的单位。   有关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单位的条件、定义、管理要求等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 号)中有关规定执行。   (3)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 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4)经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 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3、2011年12 月31 日(含)前,如果试点纳税人已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了营业税税收优惠,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 [page] 企业所得税减免   1、关于扶持农、林、牧、渔业发展的税收优惠: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2、关于鼓励基础设施建设的税收优惠:   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内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给予“三免三减半”的优惠。   3、关于支持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安全生产的税收优惠:   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给予“三免三减半”的优惠。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