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中的“相应补充责任”怎么适用?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12-06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解读:“雇主责任”在之前的法律条文中均没有明文予以规定,仅在《民诉意见》第45条以及《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11条中有所涉及。
按照本条文字表述,“用人单位”指的是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的主体,在劳动者为完成劳动工作而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由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在“劳务派遣”中,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的事实上是“派遣单位”,但所完成的工作则是由接受劳务派遣的单位收益,因此本条第2款规定了在此种情况下,由接受派遣的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派遣单位仅在其有过错时承担补充责任。
此条在审议时争议较大是由于,此条并没有规定承担了侵权责任的单位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劳动者行使追偿权,同时《劳动合同法》中也仅规定了“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容易造成无论劳动者对侵权行为有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都由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的误解。在出台新的司法解释之前,恐怕援用《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更为公平且结合实际。
第2个回答  2012-05-23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和第四十条规定了劳务派遣单位、安保义务人和学校的补充责任。所谓补充责任是指在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中,违反安全保护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承担的侵权责任(杨立新观点)。
补充责任的核心是补充,既包括程序意义上的补充,也包括实体意义上的补充。
(1)程序意义上的补充是指顺位的补充,即直接责任人承担的赔偿责任是第一顺序的责任。补充责任中顺序的规定至关重要,其目的是赋予补充责任人一种先诉抗辩权。若赔偿权利人单独起诉补充责任人,则补充责任人可以要求追加直接责任人为共同被告,从而完全排除了将补充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连带的可能。
(2)实体意义上的补充是指补充责任的赔偿数额是补充性的,其赔偿数额的大小,取决于直接责任人承担的数额的大小以及补充责任人的过错程度。若补充责任人的过错程度足以涵盖受害人的全部损失,而直接责任人无力承担任何责任,则补充责任人应当承担全部损失;若补充责任人的过错程度不足以涵盖受害人的全部损失,则不管直接责任人有无能力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责任,补充责任人仅就在与自己过错相当的范围内承担责任,至于受害人能否获得全部赔偿与之无关,即负有限补充责任。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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