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辞职手续

我在一电子单位工作了差不多5年,第一次签订合同围为期3年,期满后再次签约3年,也就是说现在第二次的3年合同还未期满,由于薪酬不是太满意,自己也想换一个环境,春节时候也经过了谨慎考虑,所以周一也就是23号那天提出了辞职申请(辞职申请书上忘记了写日期),但是公司以交接工作为由一直到现在都没有给我正面回复,因为我从事的技术类工作,做了一个项目也有一段时间了,交接起来确实需要一些时间的,公司的要求是要求我将后续试验做完并且图纸之类归档完整交接完毕才能走人,但是要将所有的试验做完以及图纸归档完毕起码要到3月底,说真的我等不及,因为另外一间公司要我3月8号一定要去报到,不然视为自动放弃,我这几天都尽量配合现在公司做一些相关试验和图纸交接工作,但是由于试验过程毕竟需要时间的,急也急不来,所以完整做下来的话还真的起码都要到3月20号了。大家说说我该怎么样办?难道真的是到时候没有半点职业操守翻脸不认人一走了之么?隐约中我感觉到貌似自己暂时还做不出,毕竟在这里工作了这么久,多少还是有一些情面的。但是感觉到公司也不可能一下子让我一走了之,哎,真的很矛盾和纠结+折腾!请大家帮帮忙,给点思路,谢谢了!
PS:我的档案和户口倒是不在公司的,只不过党组织关系在,不过关于保密协议之类忘记了又没哟签订

  辞职的流程是:
  1、员工原则上应提前30天将书面《辞职报告》交到人事行政部 ,并领取离职手续表。人事行政部对离职员工进行离职面谈, 了解其离职原因并做记录。
  2、按照离职手续表办理相关手续:
  (1)、离职员工将离职手续表交部门负责人签字。部门主管以上岗位需经总经理签字。 (2)、由离职员工所在部门的助理向离职员工收回工作证,员工手册 ,工作服 ,办公用品,确认上交无误后由助理签字确认 .
  (3)、由财务部检查离职员工与公司在财务上是否有拖欠(包括所借款项 ,出差报销 ),如有拖欠当场清还,无拖欠则由财务部在离职手续表上签字确认。
  (4)、离职员工在得到离职手续表上所有需要的签名后,人事行政部向员工出具"关于与XX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5)、人事行政部安排人员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备案手续;凭备案审核意见,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中止职工社会保险关系;同时封存离职员工的公积金。如离职员工需要转移公积金则由人事行政部根据其所提供的新账户进行转移 ,如需取出则由员工自行办理。
  (6)、人事行政部在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待遇审核手续。
  (7)、人事行政部将离职员工的档案重新归档,同时结清工资。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2、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二十条 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
  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所以一旦劳动关系解除后,原劳动合同效力即作废。另如在员工离职之日起2年内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属实的,离职员工可以依法追究赔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依法给予处罚,员工离职之日起2年以外起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不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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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9-02-14

  说一千道一万,你得依法辞职才行。你想辞职,只需要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向用人单位劳动人事部门递交辞职的通知〔切记:要求用人单位在你的“劳动者送达、移交(文书、材料)签收单”签上姓名和日期〕,不需要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你继续上班满30天,在第31天就可以中止工作,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办理辞职的手续,用人单位应该予以办理,同时一次性付清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9条),给你出具辞职证明(《劳动合同法》第50条),否则用人单位就是违法。

  《劳动法》第31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第37条 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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