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1案例:名画买卖案

夫妻某甲、某乙因急需钱用,商定以1万元左右的价格出卖共有的一幅名画真迹。后某甲到外地出差期间,经朋友介绍,确定将此画卖与某丙。某甲与某丙在5月6日订立的书面协议中约定,某丙先付1万元价款的半数,余款待某甲交画后付清。某甲从外地回家后,方知其妻某乙已于4月30日将此画以12000元卖给了某丁。且某丁当即将画取走,立下的欠款字据答应在5月15日前付清全部画款。某甲闻后不禁暗自叫苦,但未表示反对。到期某丁以此画有水渍为由提出降低画价,并要求延期付款,而某丙见某甲久不交画,便催促某甲履行协议。某甲只得如实告知画已卖给某丁,要求撤消原协议,退还预付画款,但遭某丙拒绝。某甲、某乙向某丁讨款不成,又得知画已由某丁以14000元转卖给了某戊,即要求某戊返还原画。
问:(1)某甲与某丙,某乙与某丁之间的行为如何认定?
(2)某甲、某乙可否从某戊手中收回原画?为什么?

第1个回答  2007-12-31
1 .某甲和某丙之间买卖名画的行为属于可撤消的民事行为

因为某甲在向某丙出卖此画时,并不知道另一共有人某乙已将画卖给某丁,对其行为内容存在重大误解,他可以请求撤销这一民事行为。

PS:此画甲乙共有的,所以都有处分权,所有权归甲,乙共有。

我国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消: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某乙与某丁之间买卖名画的行为属于合法的民事行为,即民事法律行为

主要是因为甲,乙共同享有处分画的权利,乙订立买卖合同的行为先于甲,这也是造成甲在合理行使处分权时造成重大误解的原因。

2.某甲、某乙不得要求某戊返还原画,只能要求某丁付清画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由某丁以14000元转卖给老某戊,即要求某戊返还原画。
某丁对此画无处分权,但是如果戊以合理的价格通过合理的途径购买,构成善意取得 戊善意取得画的所有权,甲和乙不可以收回,可以向丁追偿

PS:善意取得是指购买一方以合法方式,合法价格,通过合法途径购买,并且是在不知道也不应该知道对方无处分权的情况下才可以构成。

因此戊合理拥有了此画的所有权,甲乙无权收回。

参考资料:http://www.luckylove.cn/bbs/dv_rss.asp?s=xhtml&boardid=6&id=4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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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08-01-13
2(没有异议)
1 某甲和某丙之间买卖名画的行为属于可撤消的民事行为?

我不这么认为。
合同签订,没有明显的不公平成分,而且,是两个人真实意愿的表达。
虽然甲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存在“误解”,但是他并没有即时的给丙书面说明。
这一点上,有“故意欺瞒”的成份。
而且他本来就是过错方。
丙是无过错的。损失还是要甲承担的。

。。。。。。

感觉在这方面,法律保护无过错方还是很弱啊
第3个回答  2008-01-11
本案属于可撤消的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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