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单位不与招标单位签合同,已经半年了

中标单位不与招标单位签合同,已经半年了。因招标单位不想和财政招标办闹僵,又不想担责任。这事应该是招标单位还是财政招标办来处理,怎么处理。《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里也只是说三十日内签合同,却没有说多少时间算自动放弃中标。现在一直拖着招标单位很被动。说明一下,本来这标的中意中标人是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现中标单位因价格低很少中的标。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08
低价中标法是政府采购的惯用办法,这种规定让您所说的“中意
”二字变成了幻想。
1)如果中标单位写出了弃标函可以解决此问题;
2)如果在标书中规定了履约保证金,而中标人未按期缴纳履约保证金也可以废标;
3)合同中如果有工期要求,可以按照合同法向中标人索赔。
注意:招标代理不能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这是谈判的砝码
这种问题采购办是不会管的,需要招标人自己去出面协调的。追问

非常感谢几位的回答!中标单位托了市里很多关系,要求招标单位降低门槛让他们做,他们一来谈就是很多莫名的附加条件,让招标单位哭笑不得,招标办也知道这事,可是谁又不想得罪上面的领导,一直拖着。招标办就是说你们再谈谈,始终不谈别的方式来解决这事。

追答

可以让业主致函招标办,催促次问题的解决,因为,招标办解决问题是有时间限制的,躲是躲不过的

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2-06-01
我也遇到同样问题过,我们这边是招标单位负责发函给中标单位,明确签约时限,如中标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没有至招标单位签约。招标单位可以提请财政招标办废除中标单位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
第3个回答  2012-05-24
《招标投标法》第45条规定: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合同在实质上已经成立 ,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既然限定了三十天内签订合同,超过三十天就作为自动放弃中标,招标人可以没民投标保证金,如果投标保证金不足以弥补招标人的损失,招标人可继续要求中标人赔偿损失。追问

可是招标单位多次找财政招标办给出处理结果。财政还是要求两家单位再谈谈。貌似中标单位跟财政有些关系。招标单位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来处理这件事?

追答

可以申请废标,重新招标,互不得罪,又可不担责任。

第4个回答  2012-05-30
很明显就是觉得价格低了不想做了呗,现在直接废他的标推荐第二中标候选人。打个报告给财局呗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