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公司调我们往深圳,但我们不想去。

我所在的公司(富x康旗下的公司)是做家电连锁店的,在广东佛山和深圳都有门店,而我工作的所在地是佛山,公司和我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本人到今天才入职10月,公司因为电器店生意不好,把广东佛山地区的店铺关闭了,18号还发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到每个员工的邮箱里,说员工们现在只有两条路走:
愿意从佛山调往深圳的,限定三天内前往深圳上班。否则,不去深圳也不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的话就算自动离职,离职不给工资。
不愿意调往深圳的,就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进行协议离职,工资按实际出勤计算,之后再赔偿经济补偿金,不足半年赔偿0.5个月工资,半年以上1年以下赔偿1个月工资,1年以上1.5年以下赔偿1.5个月工资。之后终止合同!

我们佛山的全部员工都不想去深圳。

下面是合同中的某一条款:
工作内容与地点
2.1乙方同意按甲方工作需要,在甲方 华南 营运区域内的 营运 部门担任■基层/□中层/□高层岗位(工种)工作,完成该岗位(工种)所承担的各项内容。乙方在合同期内,应遵守甲方规章制度、劳动纪律,按本职位的职责要求,完成甲方安排的工作任务,并接受甲方的考核。
2.2乙方工作地点不限于中国大陆、甲方及关联企业在国外投资地,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及关联企业投资所在地或据点或临时派驻、出差地等,乙方应接受公司安排,尽力工作。
2.3乙方清楚知晓虽与甲方订立本劳动合同,但鉴于甲方系属全国性分散经营以及与关联企业形成集团性事业群的经营特点,不排除在发展布局及生产经营需要前提下,甲方可能调整乙方的工作职务、工作内容、跨国家或地区变更工作地点(或多个地点)。乙方理解与认同甲方所在集团跨地区分散经营的特点,真诚自愿配合甲方因经营需要而进行的跨地区或关联性企业之间的调动、协力或派驻。同时,甲方视情形亦会提供异动协助或适当补偿等安慰措施。
2.4本合同中所指乙方可能的服务单位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及甲方作为投资方在中国大陆投资设立的关联公司(以下简称“关联公司”)。
《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中的某一条款: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除本协议内容外,乙方不再向乙方提出任何要求(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经济补偿金、代通知金、赔偿金)

请问:
如果我们不去深圳,是否可以要求公司除了工龄工资外,再要求公司赔偿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或要求公司把工资计算到6月18日(劳动法里用人单位解除合同需向劳动者提前一个月通知)。
我们是否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中的:第四十条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来进行向公司追讨代通知金?

第1个回答  2012-05-23
你的理解是正确的,请求也是合情合理的。单位要么提前一个月通知要么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按照第四十条来解除。你们单位目前是搞的“双方协商一致”,这样就只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你们可以不同意,你们可以集体向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寻求帮助,他们介入帮助处理,就简单了。不要先在协议上签字。

如果单位强行解除了,就是违法解除,那么就要支付赔偿金(双倍的经济补偿金)。
第2个回答  2012-06-02
1:协商一致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2:公司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一个月代通知金;
第3个回答  2012-05-21
按N+1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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