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上8::45-晚上21点到24点之间的超长上班时间,请各位帮我分析一下用人单位做法的合法性。

一、上班时间严重超标。(天天如此)
本人从事房地产经纪行业,如题所说,公司只规定了早上8:45的上班时间,可是下班时间却是个无底洞。而每每聚众议会必倡的一句话就是:8小时之内求生存,8小时之外求发展这句话。感觉有点被洗脑的感觉,很不爽。而我们真正的下班时间基本都在晚上21-24点之间,如果工作没有完成还会扣钱。
二、强占职员排休。(基本上每两个月能发生两起)
有点自知之明的我们都知道,都是出来打工的,不奢望神马双休,公司也不会给我们双休,只是每个月有4天规定假期,每周放一天,如此一来我们也欣然接受了,但是偶遇月底业绩不理想时,那么假日也无常、无条件充当工作日,传说中的那种敢怒不敢言的滋味,就不再只是传说了。
三、法定节假日覆盖单休(只要满足两个假相遇覆盖,那么肯定会发生)。
法定节日跟我们每周一天的排休相遇时,公司不给排休,只休法定节假日。比如1号、2号、3号是法定节假日,而我们正常排休在2号,那么就忽略2号排休且不追加到假期中,只休法定的3天假期。
四、偶遇法定节假紧邻排休时忽略排休。
法定节日跟我们每周一天的排休紧挨着时,公司也不给排休,理由是:刚刚才放完假上班一两天又放没必要。比如1号、2号、3号是法定节假日,而我们正常排休在5号或者6号时,那么排休就被忽略。
五、其他
公司采用前程无忧的人事外包的方式,跟我们签订了貌似三方的劳动合同,说的更清楚一点就是,我们虽然在房地产经纪公司里面上班,但是我们却不是改房地产经纪公司的正式员工,而是前程无忧的人。而绝大部分福利也与房地产经纪公司无关。话说回来了,其实谁都不想没事儿了去找总部那帮人,都只是想安安分分做好份内的事务,但是人生不如意的十有八九,自己这边出了状况,还要承担公司不认人的态度,真的很气愤。而且更要命的是基本上稍微大一点的房地产经纪公司都采用这种人事外包的方式签订劳动合同。
实例1:
我们这儿来了个大学还没毕业的学生前来实习,做了两三个月了,想找公司签一个三方协议书,(三方协议书是用来证明改学生在改公司有过真实实习工作经历,部分学校需要这个东西)结果自信满满的去了总部,但是最后总部的人告诉她,这个章我们公司剁不了,要剁就找提供人事外包的前程无忧剁,说的更明白一点就是,实际上你不是真正本房地产公司的员工。
[email protected]是小弟的邮箱,如果有提问的、个人意见的、感同生受的、或者是想多了解更多的朋友,我期待你们的回复,你们的声音就是我们这种人群的福音。最后非常感谢您的阅读,让您费神了。有限的分数挡不住热心大众的观众。只有小小10分,送认真分析解答的第一位老师。

第1个回答  2012-05-15
鄙视这样的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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