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居民医疗保险在外地农行不可以现金缴纳。
如果有签订银行代扣协议,可以在异地银行转账汇款到缴费的银行账户上。
2016年度青海省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最新政策:
2016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现已开始,缴费期为2015年1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市社保局提醒城乡居民,请在参保缴费期内积极参保缴费,逾期将不再办理(新生儿除外)。如参保者未在缴费期内积极缴费将影响下年度医保待遇的享受。
●城乡居民医保参保范围。城镇居民:具有本地城镇户籍,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各类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含民办)学生、研究生;居住持本市居住证或具有本省城镇户籍的居民。农村居民:具有本地户籍的农村居民。
●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办法。城乡居民医保必须以家庭为单位参保,即家庭所有成员同时参加,不能选择性参加。
新参保者:城镇居民医保新参保者,须持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社区(人户分离的到居住地)、居住的具有省内户籍和非本省户籍的异地户口人员需提供本人身份证(二代)和户口簿(居住证)到居住地所在社区办理新参保登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新参保者,须持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办理新参保登记、缴纳参保金。
续保缴费者:在社保卡未发放之前,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的居民有医保IC卡的需持本人医保IC卡,没有医保IC卡的需持本人身份证(二代)到省农业银行下属西宁市各营业网点(含三县)缴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居民需持本人身份证(二代)或户口簿到村委会缴费。
新生儿参保:城乡居民出生6个月以内已报户口的新生儿均可随时在户籍所在地的区县社保局办理参保,并进行社保卡信息数据采集。具体程序如下:新生儿家长持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的区县社保局办理新参保手续并持缴费通知单7日内至指定农业银行缴纳当年参保金。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因疾病住院治疗产生的医疗费用可按政策予以报销。新生儿在每年的缴费期内参保的,在缴纳当年参保金后,还须再次缴纳下年度的参保金,缴费后请索取缴费凭证。
●城乡居民筹资和个人缴费标准。城乡居民医保以家庭为单位缴费。个人缴费后各级财政按人均456元给予补助,人均筹资额达到550元。2016年度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如下:
城镇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19周岁(不含19周岁)以下城镇居民每人每年缴费70元;男19-59周岁、女19-54周岁城镇居民每人每年缴费170元;男60周岁以上、女55周岁以上城镇居民每人每年缴费110元。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标准:19周岁(不含19周岁)以下农村居民每人每年缴费70元;男19-59周岁、女19-54周岁农村居民每人每年缴费120元;男60周岁以上、女55周岁以上农村居民每人每年缴费90元。
各区县城乡居民低保、重度残疾及其他救助对象的参保费用先由个人自行缴费,再凭缴费发票到各区县民政部门按政策规定给予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