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青海省的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证丢失了该如何补办?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2-08-11
  关于实行《再就业优惠证》制度的通知(青劳社厅发〔2003〕1号) 稿件来源:中国劳动力市场信息网青海省监测中心发布日期:2003-07-04字体大小:【大】【中】【小】西宁市、各自治州、海东行署劳动保障局、计委、经贸委、监察局、财政局、建设(城建)局、人行、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
  为贯彻全省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根据《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有关规定,在全省范围内实行《再就业优惠证》(以下简称《优惠证》)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优惠证》的用途
  《优惠证》是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时享受扶持政策的有效凭证。
  二、《优惠证》发放对象
  准备再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经审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按规定程序办理《优惠证》:
  (一)仍在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或协议期满出中心、但未解除劳动关系,且仍未再就业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
  (二)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尚未再就业的原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
  (三)关闭破产的国有企业中,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且仍未再就业的人员;
  (四)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就业转失业人员。
  下列人员不再发放《优惠证》:已按规定办理企业内部退养的人员;《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下发前已领取营业执照人事个体经营、被用人单位招收以及通过其他途径实现再就业的人员。
    三、《优惠证》发放程序
  (一)个人申请。凡符合条件,准备再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持经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下岗证明或确认的失业凭证(国有破产企业一次性安置人员持解除劳动合同公证书复印件),填写《申领〈再就业优惠证〉审批表》后,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提出申请。由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进行逐一审核后,统一登记造册,并出具《下岗失业人员基本情况证明》,报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审核。同时,所持有的原《青海省再就业优惠证》(红色)一并交回。
  (二)核实上报。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自接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申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领取《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及其基本情况、是否符合条件、就业状况等予以张榜公示(张榜公示时限为3~5天),经张榜公示核实且异议后,报县(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批。
  (三)审核发放。县(区)劳动保障部门自接到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申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及时发放《优惠证》。

  未设立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的独立工矿区,其下岗失业人员可向企业申请,由企业按本通知《优惠证》发放程序中第(二)、(三)条规定程序审报,县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发放。已关闭破产的,其下岗失业人员向本地县级劳动保障部门申请。
  四、《优惠证》使用及管理
  (一)《优惠证》在全省范围内通用。
  (二)《优惠证》采用实名制,仅限持证者本人使用。下岗失业人员人事个体经营的,《优惠证》由本人保管,享受优惠政策时,由相关部门经办人员记录所享受优惠政策的情况;被用人单位招用的,在享受扶持政策期间,《优惠证》由用人单位保管并由相关优惠政策管理部门直接按规定记录其享受相关扶持政策的情况。
  (三)《优惠证》的式样由劳动保障部统一设计,内容包括:下岗失业人员的基本情况、享受扶持政策记录等。《优惠证》由省劳动保障厅统一印制,免费发放。持证人应妥善保存,不得涂改、撕页或转借。遗失后应登报声明作废,并到原发证部门补办。对持证人转让、出租《优惠证》,骗取国家扶持政策和资金的,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四)下岗失业人员凭《优惠证》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其基本程序:人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待业除外)的下岗失业人员,按规定和要求,可凭《优惠证》到当地国、地税务部门和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收费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减免税费及证照工本费手续。下岗失业人员被各类服务型企业招用并签订劳动合同后,应将《优惠证》交用人单位统一保管,由用人单位统一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享受扶持政策手续。
  (五)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要建立健全《优惠证》发放和管理制度,坚持“谁审核、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原则,严格《优惠证》审核发放程序。对领取《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要实行动态管理。凡不符合发放条件的一律不得发放。要建立《优惠证》申请、发放过程中的登记、核查备案制度,并实行发放责任制,要依托街道和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建立享受扶持政策的人员和用人单位公示制度,接受群众的监督。要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基础情况档案和再就业情况数据库,随时掌握下岗失业人员享受扶持政策的情况。
  (六)《优惠证》实行年度审验制度,每年12月份由发证部门进行审验,未经年审注册的不再享受各项扶持政策。
  五、本《通知》从2003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关于实行《再就业优惠证》制度的通知(青劳社厅发〔2003〕1号) 稿件来源:中国劳动力市场信息网青海省监测中心发布日期:2003-07-04字体大小:【大】【中】【小】
  西宁市、各自治州、海东行署劳动保障局、计委、经贸委、监察局、财政局、建设(城建)局、人行、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
  为贯彻全省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根据《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有关规定,在全省范围内实行《再就业优惠证》(以下简称《优惠证》)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优惠证》的用途
  《优惠证》是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时享受扶持政策的有效凭证。
  二、《优惠证》发放对象
  准备再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经审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按规定程序办理《优惠证》:
  (一)仍在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或协议期满出中心、但未解除劳动关系,且仍未再就业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
  (二)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尚未再就业的原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
  (三)关闭破产的国有企业中,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且仍未再就业的人员;
  (四)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就业转失业人员。
  下列人员不再发放《优惠证》:已按规定办理企业内部退养的人员;《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下发前已领取营业执照人事个体经营、被用人单位招收以及通过其他途径实现再就业的人员。
    三、《优惠证》发放程序
  (一)个人申请。凡符合条件,准备再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持经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下岗证明或确认的失业凭证(国有破产企业一次性安置人员持解除劳动合同公证书复印件),填写《申领〈再就业优惠证〉审批表》后,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提出申请。由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进行逐一审核后,统一登记造册,并出具《下岗失业人员基本情况证明》,报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审核。同时,所持有的原《青海省再就业优惠证》(红色)一并交回。
  (二)核实上报。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自接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申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领取《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及其基本情况、是否符合条件、就业状况等予以张榜公示(张榜公示时限为3~5天),经张榜公示核实且异议后,报县(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批。
  (三)审核发放。县(区)劳动保障部门自接到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申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及时发放《优惠证》。

  未设立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的独立工矿区,其下岗失业人员可向企业申请,由企业按本通知《优惠证》发放程序中第(二)、(三)条规定程序审报,县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发放。已关闭破产的,其下岗失业人员向本地县级劳动保障部门申请。
  四、《优惠证》使用及管理
  (一)《优惠证》在全省范围内通用。
  (二)《优惠证》采用实名制,仅限持证者本人使用。下岗失业人员人事个体经营的,《优惠证》由本人保管,享受优惠政策时,由相关部门经办人员记录所享受优惠政策的情况;被用人单位招用的,在享受扶持政策期间,《优惠证》由用人单位保管并由相关优惠政策管理部门直接按规定记录其享受相关扶持政策的情况。
  (三)《优惠证》的式样由劳动保障部统一设计,内容包括:下岗失业人员的基本情况、享受扶持政策记录等。《优惠证》由省劳动保障厅统一印制,免费发放。持证人应妥善保存,不得涂改、撕页或转借。遗失后应登报声明作废,并到原发证部门补办。对持证人转让、出租《优惠证》,骗取国家扶持政策和资金的,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四)下岗失业人员凭《优惠证》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其基本程序:人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待业除外)的下岗失业人员,按规定和要求,可凭《优惠证》到当地国、地税务部门和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收费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减免税费及证照工本费手续。下岗失业人员被各类服务型企业招用并签订劳动合同后,应将《优惠证》交用人单位统一保管,由用人单位统一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享受扶持政策手续。
  (五)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要建立健全《优惠证》发放和管理制度,坚持“谁审核、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原则,严格《优惠证》审核发放程序。对领取《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要实行动态管理。凡不符合发放条件的一律不得发放。要建立《优惠证》申请、发放过程中的登记、核查备案制度,并实行发放责任制,要依托街道和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建立享受扶持政策的人员和用人单位公示制度,接受群众的监督。要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基础情况档案和再就业情况数据库,随时掌握下岗失业人员享受扶持政策的情况。
  (六)《优惠证》实行年度审验制度,每年12月份由发证部门进行审验,未经年审注册的不再享受各项扶持政策。
  五、本《通知》从2003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关于实行《再就业优惠证》制度的通知(青劳社厅发〔2003〕1号) 稿件来源:中国劳动力市场信息网青海省监测中心发布日期:2003-07-04字体大小:【大】【中】【小】
  西宁市、各自治州、海东行署劳动保障局、计委、经贸委、监察局、财政局、建设(城建)局、人行、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
  为贯彻全省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根据《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有关规定,在全省范围内实行《再就业优惠证》(以下简称《优惠证》)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优惠证》的用途
  《优惠证》是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时享受扶持政策的有效凭证。
  二、《优惠证》发放对象
  准备再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经审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按规定程序办理《优惠证》:
  (一)仍在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或协议期满出中心、但未解除劳动关系,且仍未再就业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
  (二)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尚未再就业的原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
  (三)关闭破产的国有企业中,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且仍未再就业的人员;
  (四)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就业转失业人员。
  下列人员不再发放《优惠证》:已按规定办理企业内部退养的人员;《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下发前已领取营业执照人事个体经营、被用人单位招收以及通过其他途径实现再就业的人员。
    三、《优惠证》发放程序
  (一)个人申请。凡符合条件,准备再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持经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下岗证明或确认的失业凭证(国有破产企业一次性安置人员持解除劳动合同公证书复印件),填写《申领〈再就业优惠证〉审批表》后,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提出申请。由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进行逐一审核后,统一登记造册,并出具《下岗失业人员基本情况证明》,报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审核。同时,所持有的原《青海省再就业优惠证》(红色)一并交回。
  (二)核实上报。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自接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申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领取《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及其基本情况、是否符合条件、就业状况等予以张榜公示(张榜公示时限为3~5天),经张榜公示核实且异议后,报县(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批。
  (三)审核发放。县(区)劳动保障部门自接到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申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及时发放《优惠证》。

  未设立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的独立工矿区,其下岗失业人员可向企业申请,由企业按本通知《优惠证》发放程序中第(二)、(三)条规定程序审报,县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发放。已关闭破产的,其下岗失业人员向本地县级劳动保障部门申请。
  四、《优惠证》使用及管理
  (一)《优惠证》在全省范围内通用。
  (二)《优惠证》采用实名制,仅限持证者本人使用。下岗失业人员人事个体经营的,《优惠证》由本人保管,享受优惠政策时,由相关部门经办人员记录所享受优惠政策的情况;被用人单位招用的,在享受扶持政策期间,《优惠证》由用人单位保管并由相关优惠政策管理部门直接按规定记录其享受相关扶持政策的情况。
  (三)《优惠证》的式样由劳动保障部统一设计,内容包括:下岗失业人员的基本情况、享受扶持政策记录等。《优惠证》由省劳动保障厅统一印制,免费发放。持证人应妥善保存,不得涂改、撕页或转借。遗失后应登报声明作废,并到原发证部门补办。对持证人转让、出租《优惠证》,骗取国家扶持政策和资金的,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四)下岗失业人员凭《优惠证》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其基本程序:人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待业除外)的下岗失业人员,按规定和要求,可凭《优惠证》到当地国、地税务部门和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收费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减免税费及证照工本费手续。下岗失业人员被各类服务型企业招用并签订劳动合同后,应将《优惠证》交用人单位统一保管,由用人单位统一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享受扶持政策手续。
  (五)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要建立健全《优惠证》发放和管理制度,坚持“谁审核、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原则,严格《优惠证》审核发放程序。对领取《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要实行动态管理。凡不符合发放条件的一律不得发放。要建立《优惠证》申请、发放过程中的登记、核查备案制度,并实行发放责任制,要依托街道和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建立享受扶持政策的人员和用人单位公示制度,接受群众的监督。要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基础情况档案和再就业情况数据库,随时掌握下岗失业人员享受扶持政策的情况。
  (六)《优惠证》实行年度审验制度,每年12月份由发证部门进行审验,未经年审注册的不再享受各项扶持政策。
  五、本《通知》从2003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为贯彻全省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根据《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有关规定,在全省范围内实行《再就业优惠证》(以下简称《优惠证》)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优惠证》的用途
  《优惠证》是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时享受扶持政策的有效凭证。
  二、《优惠证》发放对象
  准备再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经审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按规定程序办理《优惠证》:
  (一)仍在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或协议期满出中心、但未解除劳动关系,且仍未再就业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
  (二)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尚未再就业的原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
  (三)关闭破产的国有企业中,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且仍未再就业的人员;
  (四)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就业转失业人员。
  下列人员不再发放《优惠证》:已按规定办理企业内部退养的人员;《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下发前已领取营业执照人事个体经营、被用人单位招收以及通过其他途径实现再就业的人员。
    三、《优惠证》发放程序
  (一)个人申请。凡符合条件,准备再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持经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下岗证明或确认的失业凭证(国有破产企业一次性安置人员持解除劳动合同公证书复印件),填写《申领〈再就业优惠证〉审批表》后,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提出申请。由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进行逐一审核后,统一登记造册,并出具《下岗失业人员基本情况证明》,报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审核。同时,所持有的原《青海省再就业优惠证》(红色)一并交回。
  (二)核实上报。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自接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申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领取《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及其基本情况、是否符合条件、就业状况等予以张榜公示(张榜公示时限为3~5天),经张榜公示核实且异议后,报县(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批。
  (三)审核发放。县(区)劳动保障部门自接到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申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及时发放《优惠证》。

  未设立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的独立工矿区,其下岗失业人员可向企业申请,由企业按本通知《优惠证》发放程序中第(二)、(三)条规定程序审报,县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发放。已关闭破产的,其下岗失业人员向本地县级劳动保障部门申请。
  四、《优惠证》使用及管理
  (一)《优惠证》在全省范围内通用。
  (二)《优惠证》采用实名制,仅限持证者本人使用。下岗失业人员人事个体经营的,《优惠证》由本人保管,享受优惠政策时,由相关部门经办人员记录所享受优惠政策的情况;被用人单位招用的,在享受扶持政策期间,《优惠证》由用人单位保管并由相关优惠政策管理部门直接按规定记录其享受相关扶持政策的情况。
  (三)《优惠证》的式样由劳动保障部统一设计,内容包括:下岗失业人员的基本情况、享受扶持政策记录等。《优惠证》由省劳动保障厅统一印制,免费发放。持证人应妥善保存,不得涂改、撕页或转借。遗失后应登报声明作废,并到原发证部门补办。对持证人转让、出租《优惠证》,骗取国家扶持政策和资金的,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四)下岗失业人员凭《优惠证》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其基本程序:人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待业除外)的下岗失业人员,按规定和要求,可凭《优惠证》到当地国、地税务部门和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收费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减免税费及证照工本费手续。下岗失业人员被各类服务型企业招用并签订劳动合同后,应将《优惠证》交用人单位统一保管,由用人单位统一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享受扶持政策手续。
  (五)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要建立健全《优惠证》发放和管理制度,坚持“谁审核、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原则,严格《优惠证》审核发放程序。对领取《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要实行动态管理。凡不符合发放条件的一律不得发放。要建立《优惠证》申请、发放过程中的登记、核查备案制度,并实行发放责任制,要依托街道和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建立享受扶持政策的人员和用人单位公示制度,接受群众的监督。要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基础情况档案和再就业情况数据库,随时掌握下岗失业人员享受扶持政策的情况。
  (六)《优惠证》实行年度审验制度,每年12月份由发证部门进行审验,未经年审注册的不再享受各项扶持政策。
  五、本《通知》从2003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丢失补办的程序跟当初发放时的程序是一样的,也是个人申请然后到所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再到街道。。。。。。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2-08-11
丢失是否可以补办 如何办理 谢谢!如题 《再就业优惠证》遗失不补。 国有企业关闭破产、调整搬迁需要安置的城镇职工; (三)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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