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公司于去年12月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的协议,出让方将其持有股权中的240万(其中32万已出资,208万未缴纳)现以240万的价格转让给现股东,现在地税要求对于这208万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实际240万并未打给出让方,这个情况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呢,老板要求会计去地税解释这个事情,求大师指教
,如果确实要缴纳个税的话,有什么方法可以不缴纳吗,因为240万我们确实没有打给对方,只是合同这么标明的
现在这个钱并没有打给对方,公司是不会代扣代缴缴纳这个个人所得税的,如果不缴纳这个税款的话有什么办法吗
已经在工商局备案了,如果修改的话是要去工商局修改吗
追答需要,在工商局备案的文件才是企业法定有效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