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在风景名胜区违规建设、处罚有明确规定的吗?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5-22

江苏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在第六章中规定了对在保护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违反规定的处罚措施。


第三十条 鼓励和表彰:对于在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风景名胜区中表现出色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政府或主管部门会给予表扬和奖励。这些贡献包括(一)在工作中的显著成绩,(二)在资源调查和科学研究中的贡献,以及(三)在维护法律、法规,对抗破坏行为中的努力。


第三十一条 对于未经许可在禁建区域进行建设的行为,个人罚款范围在二万至五万元,单位则高达二十至五十万元,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并拆除。


第三十二条 在核心景区内建设无关设施的行为将受到严厉处罚。管理机构会责令停止、恢复原状或拆除,并对违法所得进行没收,罚款额度可能高达五十至一百万元。


第三十三条 对于破坏景观、植被等行为,如开山采石、修建危险设施,个人罚款可达一千至一万元,单位则罚款五十至一百万元。对乱涂乱画和乱扔垃圾的行为,个人罚款五十元。


第三十四条 未经审核,擅自进行商业广告、大型游乐活动或影响生态景观的行为,将面临五万至二十万元的罚款,严重情况将加重处罚。


这些规定旨在规范和保护风景名胜区,确保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环境的优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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