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管理中托管银行怎么约束投管人的投资行为

“托管人负有对企业年金投资管理的合规性进行监督的重大责任,包括监督投资管理人是否从事了禁止投资或限制投资的活动、是否合法合规管理基金资产并确保资产安全完整等。在发现违规行为时,托管人有举报义务”。
问题如下:
1、除了托管人,受托人、账管人等其他角色是不是也应该可以发现投资违规行为?三者发现的机会谁大谁小?
2、企业年金管理中托管人和投管人不能由一家机构担任,说是因为“为了使托管人不受利益冲突影响,切实发挥对投资管理人的监督作用”。感觉受托人对投管人的监督任务也不轻啊,难道是因为托管银行是直接接触钱的,所以这个监督最重要?
3、投管人在自己的信息系统(交易系统、风控系统)中,会设置禁投等逻辑规则。托管人使用什么信息系统的什么模块来进行监督?
有业内人士指点一下么?谢谢!
谢谢超级无敌猪八戒指导,表述前后不统一,让您读起来费心了。问题中“投管人”就是投资管理人的简称。

具体我补充说明如下:

企业年金中,除了托管人外,您指的管理人又被人社部分成了三个资格,受托人(一般是养老保险公司或银行担任),账管人/账户管理人(一般是银行担任,也有养老保险公司做的),投管人/投资管理人(一般是基金公司或养老保险公司)。

盼进一步指导!

第1个回答  2012-03-28
不知道你这投管人是什么?是管理人吗?还是委托人?如果是管理人的话必须与托管人分开,两者不能为同一人。
看得我都晕了,你一篇上下出现了托管人,受托人、账管人,投管人,投资管理人,最好把这些名称稍微统一一下才好回答。
正规来说,年金管理的当事人只有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三方。追问

谢谢超级无敌猪八戒指导,表述前后不统一,让您读起来费心了。问题中“投管人”就是投资管理人的简称。

具体我补充说明如下:

企业年金中,除了托管人外,您指的管理人又被人社部分成了三个资格,受托人(一般是养老保险公司或银行担任),账管人/账户管理人(一般是银行担任,也有养老保险公司做的),投管人/投资管理人(一般是基金公司或养老保险公司)。

盼进一步指导!

追答

你所说的账管人实际上就是托管人,目前的情况是这两者基本上就是同一人,由具备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担任。而受托人也就是投资管理人,由经营信托业务的公司担任,理论研究中我们就不分那么细。既然托管人和账管人为同一人,因此不存在这个问题。投资行为本身就是受托人在操作,因此他也不可能自己检举自己。所以存在监督关系的只有托管银行和投资管理人。至于投资管理人的内部风险控制系统,这个就不好描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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