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乡镇企业劳动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31
第一条 为加强乡镇企业劳动安全管理,保护劳动者安全和健康,促进乡镇企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全省乡镇企业的工、矿、建筑业,都要遵守本规定,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第三条 本规定由各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由各级安全、劳动部门监督执行。第四条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乡镇企业劳动安全工作的领导。
  各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管生产的同时必须管安全”的规定。加强安全管理机构,充实专(兼)职安全技术人员,切实管好乡镇企业的安全生产。第五条 乡(镇)、村和乡镇企业的主要领导人对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所有乡镇企业,都应从实际需要出发,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技术人员,管理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第六条 劳动安全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法规,制订并监督执行安全生产制度、操作规程、技术措施和培训计划;开展安全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发现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险情时,有权立即制止作业,撤出人员,及时报告有关领导处理。第七条 新、改、扩建工程,尤其是易燃、易爆和有尘毒危害工程的项目,须将产品种类、生产规模、生产工艺、初步设计、安全防护措施和企业负责人等,报经县乡镇企业局审核,并征得同级安全、劳动、公安、环保部门同意,按国家有关规定批准后,方能动工建厂。安全防护设施。务必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第八条 劳动场所应布局合理。要有足够的采光、照明,在坑、壕、池、走台、升降口等处,必须有安全设施和明显的安全标志,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要求,生产、贮存和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应有防爆、防火设施。第九条 各种冲压、锯、刨等设备的危险部位,各种机械设备传动装置的外露部分,必须有安全防护装置。
  锅炉、压力容器、电气设备和线路、起重机械、运输工具、物料运送设备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
  各种设备的安全防护装置必须齐全、合格,并建立检查、维修、保养制度。处理故障必须先停机断电。第十条 办矿应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实行有证开采,不准越界开采,不得危及邻矿安全。
  乡镇小煤矿必须执行《小煤矿安全规程》和国家其它有关矿山安全法规,每个矿(井)必须具备两个通到地面的安全出口,不准独眼井生产,不准明火明电照明,不准明火明电放炮(高沼气、自然发火和年产万吨以上的矿井不准采用自然通风和明闸刀开关),不准开采保安煤柱;配备合格的安全技术人员、瓦斯检查员和放炮员,严格执行顶板、通风、瓦斯、放炮安全管理的各种规定;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探放水制度。
  其它乡镇小矿,每个矿(井)要有两个通到地面的安全出口;配齐合格的安全技术员、放炮员,严格执行顶板、放炮、通风和防止水害、火灾等安全规定。第十一条 建筑队必须执行国家有关建筑安装安全规定。进入现场施工前,要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一般不准架设高压线,原有高压线不能拆除时按规定留出安全防护区。临时架设的电线应符合有关规定;各类脚手架按规定架设,随时清除架上障碍物,严禁超负荷使用;上下交叉作业须有隔离设施;施工要戴安全帽,设安全网,高空作业要拴安全带;在石棉瓦屋面施工。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第十二条 生产和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企业,要按国家有关防火、防爆的规定,组织安全生产。厂区内的布局,应当保持足够的安全、防火距离,有符合规定的消防组织和设施;严禁烟火;必须实行生产区和生活、办公区分开,危险工序和一般工序分开,危险库房和一般库房分开,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办法不同的物品分开储存;生产、使用、储存和运输易燃易爆物品的设备、叉口、管道必须完好,严防、跑、冒、滴、漏并有防静电设施。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要小型、分散,生产过程中必须坚持“少量、多次、轻拿轻放、勤运走”的原则,严禁氯酸钾与雄黄、赤磷互相配合使用。第十三条 生产砖瓦,严禁采用挖空泥层底部放料的办法采原泥;采石场不准立体作业,要有专人监视险情;生产水泥和预制构件,必须符合国家技术质量标准,保证用户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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