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属于程序公正的基本原则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3-06-15

不属于程序公正的基本原则是科学性原则。

程序法治、透明、中立、听取相对方意见、合理性。程序的德性包含了两个方面:一是程序必须最大限度地理性化从而体现形式公正;二是程序必须人道。从这两个方面我们可以进一步推出一些基本的评价标准与制度要求。

一、任何人不能作为有关自己案件的法官。

二、结果中不应包含纠纷解决者个人的利益。

三、纠纷解决者不应有支持或反对某一方的偏见。

四、对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均应予以公平的关注。

五、纠纷解决者应听取双方的辩论和证据。

六、纠纷解决者只应在另一方当事人在场的情况下听取对方意见。

七、各方当事人应得到公平机会来对另一方提出的辩论和证据作出反映。

八、解决的诸项内容应当以理性推演为依据。

九、分析推理应建立在当事人做出的辩论和提出的证据之上。上述原则被认为不是简单地了结纠纷,而是更有利于促进争端的真正解决,从而确保诉讼各方在整个司法审判中地位的平等,使各方对整个司法审判制度产生信任。

程序公正的意义:

1、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的重要内容之一。司法公正具有严格执法的目的,但是,很长一段时间以来,有不少司法工作人员把处理案件结果上的公正视为司法公正的全部内容,他们认为,只要案件的最后裁判是公正的,那么即使在程序上有所疏漏也无足轻重。

2、程序公正是确保当事人诉讼权利得以实现的前提。当事人提起诉讼的目的,固然是为了求得裁判公正,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但合法权益的保护必须通过行使诉讼权利来实现。

3、程序公正是司法机关区别于其它部门办案的重要标志。在中国,除了司法机关审理案件外,有一部分纠纷是通过非诉讼途径予以解决的,如调解委员会调处民间纠纷,律师居中调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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