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24-06-20
开庭程序一般是首先进行开庭审理,其次法庭进行调查,接着是法庭辩论,最后是合议庭评议,最终是宣读判决。作为原告,参加开庭时需要注意携带本人的身份证原件以及法院传票及自己的诉讼状,以及相关的证据等等。 (一)程序
法院在开庭审理民事案件时,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开庭审理。开庭审理时,审判长要核对当事人、诉讼代理、第三人,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等。
2、法庭调查。主要是当事人陈述和证人作证,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现场笔录、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法庭调查的基本顺序是:第一,询问当事人和当事人的陈述;第二,证人到庭作证;第三,鉴定人到庭;第四,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第五,勘验人到庭。
3、法庭辩论。指在合议庭主持下,各方当事人就本案事实和证据及法律依据,阐明自己的观点论述自己的意见,反驳对方的主张,进行言词辩论的诉讼活动。法庭辩论的顺序是: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答辩;互相辩论。
4、合议庭评议。法庭辩论结束后,合议庭休庭,由全体成员对案件进行评议。评议不对外公开,采取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评议应当制定笔录,对不同意见也必须如实记入笔录,评议笔录由合议庭全体成员及书记员签名。5、宣读判决。合议庭评议后,审判长应宣布继续并宣读判决。如果不能当庭宣判,审判长应宣布另定日期宣判。
(二)另外民事诉讼开庭时自作为原告需要注意以下情况:
1、开庭时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
2、携带法院送达的传票,自己的民事起诉状;
3、就自己起诉状中的内容需要有证据来支持,携带证据的原件;
4、注意庭审纪律,按时出庭;
5、如果和解自己需要有一个底线。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 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
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民事诉讼在提审的时候,原告一定要提前做好准备,携带好自己身份证原件,包括自己的起诉状以及法院送达的传票。其次,庭审的过程是首先进行开庭,其次,由双方当事人进行陈述、作证等等,进行法庭调查,然后是双方进行辩论,接着合议庭会进行评议,最后由审判长进行宣读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