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机场运营管理暂行办法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6-05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民用机场的正常运行和飞行安全,促进机场的建设与发展,明确机场管理机构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民用机场管理暂行规定》和其它有关决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民用机场和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以下简称民用机场)。第三条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是国务院负责全国民航事务的政府主管部门,对全国民用机场实施行业管理,其主要内容是:
  (一)制定、发布建设、管理、经营机场的各类规章、决定、标准、规范,依法监督、检查机场的运行状况和服务质量。
  (二)制定全国机场布局规划,编制全国机场建设的中长期规划。
  (三)审定民用机场地理名称和管理机构名称的命名和更名。
  (四)参与新机场选址,并提出定址意见。
  (五)审定民用机场的总体规划以及飞行区布局、航站楼工艺流程、安全保卫设施。
  (六)对新建、扩建机场的项目建议书进行初审,并按规定程序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七)参与机场竣工验收。
  (八)审批机场安全保卫计划。
  (九)审批、颁发、中止、吊销机场使用许可证、机场经营许可证和机场特种设备和特种车辆生产许可证。
  (十)会同国家物价管理部门制定机场收费标准。
  (十一)审批民用航空运输企业湿租外国民用航空器从事商业飞行使用民用机场的申请。
  (十二)审批外国民用航空器经营人使用我国机场的申请。
  (十三)统一对外发布、提供机场技术资料。
  (十四)布置专机、救灾等特殊和紧急空运保障任务,下达保证飞行安全、搜寻援救、反劫持飞机等指令。
  (十五)受理机场管理机构的工作报告和统计资料、报表。
  (十六)提供咨询、信息服务。
  (十七)监督检查机场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按规定对机场管理机构进行奖惩。
  (十八)可视情派出代表驻机场管理机构,履行行业管理的监督、检查、协调职责。
  (十九)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根据有关规定和民航总局的授权行使其所辖范围内的民用机场监督管理职能。
  (二十)民航总局及其地区管理局有关工作人员可凭专门证件出入机场实施检查职责。第二章 机场管理机构的管理职能第四条 根据民航总局规章、决定以及地方法规、当地人民政府的决定,制定本机场各项管理的具体规定。如有必要也可报请民航总局、当地政府或当地立法机关批准发布,并监督执行。机场的各项具体规定,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民航总局规章、决定相抵触。在机场的任何单位和任何人,都必须遵守这些具体规定。违犯规定的,机场管理机构根据授权可按规定予以处罚。第五条 拟定机场总体规划,经民航地区管理局、民航总局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驻机场各单位在机场内进行建设,必须符合机场总体规划和安全要求,并按规定征得机场管理机构同意,按机场有关规定组织施工,机场管理机构有权进行监督检查。第六条 按国家有关规定和经协调批准的机场总体规划管理机场范围内的土地。驻机场各单位在机场范围内进行建设,所需土地应按规定一律实行有偿使用(已明确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和有特殊规定的除外)。第七条 为保障机场的正常运行,机场管理机构或者通过机场管理委员会负责协调驻机场各单位之间的关系。第八条 管理机场范围内和候机楼内所有经营性商业活动。这些活动应得到机场管理机构的同意。未经机场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机场任何地方进行任何形式的商业活动。第九条 维护机场治安秩序,管理机场控制区。对进入机场控制区的车辆、人员颁发通行证。第十条 对涉及机场安全秩序的飞机运行,除空中交通管制部门的规定外,负责对飞机发动机的起动,飞机的移动和停放进行管理。第十一条 根据我国政府与外国政府之间的航空协定,机场管理机构可与被指定的外国航空公司签订有关地面服务代理协议。未经批准,地方人民政府和机场管理机构不得允许外国航空公司使用机场。第三章 机场管理机构的主要任务和职责第十二条 机场管理机构的主要任务是建设、管理好机场,保障机场安全、正常运行,为所有航空运输企业、通用航空企事业和其他部门的飞行活动提供服务;为旅客提供服务;为驻机场各单位提供工作和生活服务。
  机场管理机构必须按照机场所具备的条件,保证各种设施、设备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机场管理机构必须保证飞机在机场活动区域内运行的安全正常和效率。根据各航空公司使用机场的情况以及旅客、货物吞吐量的增长情况,不断进行机场的扩建,添置、更新各种设施、设备,提高机场保障服务的功能,以满足航空公司使用和发展的需要,满足不断增长的旅客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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