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排污费征收方式
一般废水、废气、噪声等排污费按季度征收(噪声征收超标排污费);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排污费按年征收;小锅炉、砖瓦厂、矿山的烟尘、粉尘、废气排污费按年征收;建筑施工噪声按工程地点、工程类型、施工期征收。
二、污染源监测
(一)采样方式。全市应征收排污费的污染源采样由分管副局长牵头,实行环境监测站、环保现场监管部门等人员参加的联合采样。重点水污染源采样一般由环境监测站至少1人、环保现场监管部门1人组成联合采样小组;气污染源的监测采样由环境监测站负责。
(二)采样时间。每季度由牵头人确定具体采样日期, 采样工作应在7天内完成。在集中采样时间内无法采到正常水样的污染源,由牵头人确定采样人员另行采样。气污染源实行每年监测一次以上。
(三)采样要求。
1、采样人员必须了解排污企业的生产工艺、污染物处理设施运转状况、排污去向,并按规范做好污染源采样和交接记录。环境监测站人员在采样记录单上应注明样品表观、数量、企业陪同人员的身份、联系电话等;环保现场监管部门应在环境监察单上注明采样时企业的生产、排污现状。采样记录单和环境监察单应有企业陪同人员签名。如遇企业陪同人员拒绝签字时,应注明拒绝事实,并有证明人签字。
2、采样人员必须熟悉样品的采集程序和操作规范,严格按环境监测质量保证手册规定的有关采样方法和环境监测站作业指导书等规范要求进行采样。
(四)样品的运输和交接。运输过程中应避免样品污染、变质,防止容器破损。
采样人员在采样当天(晚上采样的在第二天上午)把样品移交给环境监测站接样人员,样品在接样的当天送监测室分析。接样人员和采样人员当场对移交样品进行核对,发现缺样、样品渗漏、污染、破损等情况,按《样品管理程序》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接样人员在接样单上写明情况。接样单经接样人员和采样人员签名后报环境监测站站长审签。样品因渗漏、变质等原因无法正常分析或影响结果的,由环境监测站报告采样牵头人重新采样。
(五)监测报告。环境监测站应在接样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监测汇总表,并分送到局领导和相关科室、大队、所,监测报告送环境监察大队。环境监测站发现无特殊因素导致监测数据异常,应及时报告分管副局长,确定是否重新采样。
三、 污染物排放申报
排污企业应每年向所在地环保现场监管部门办理排污申报登记;
产生建筑施工噪声的单位应在项目开工前15日内办理排污申报登记;
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应在试生产前办理排污申报登记;
企业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强度)、排放去向、排放方式、排放口设置、污染防治处理设施发生变化需调整变更的,应在变更前向所在地环保现场监管部门办理变更申报手续,填报《排污申报变更登记表》。发生变更而未履行申报手续的,视为拒报;
排污企业排放的污染物发生紧急变化时,必须立即采取停排措施,并立即向所在地环保现场监管部门报告。
四、排污量和排污费的核定
对按季征收排污费的,每季度第三个月上旬前,环保现场监管部门依据核定的《排污申报登记表》,结合在线监控数据、联合采样结果和当季度实际排污情况,核定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并由环保现场监管部门各自向辖区内的企业送达《排污核定通知书》。排污者对核定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排污核定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发出通知的环保现场监管部门申请复核;环保现场监管部门应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送达当事人。
按年或工期一次性征收排污费的,其排污量、种类、浓度按排污申报核定的数据。
排污量核定后,环保现场监管部门应在3日内把《排污核定通知书》副件送环境监察大队,统一核算排污费。
环境监察大队根据环保现场监管部门对污染源排污情况核定结果、联合采样结果和排污费征收标准计算确定排污费。因联合采样的结果有异常需重新采样的,按第一次监测结果计算一个月排污费,第二次监测结果计算二个月排污费。环境监察大队把排污费汇总表报分管局长审核、局长审签后,统一制作《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一式二份(一份排污者,一份大队或所存档)。
五、 排污费征收
环保现场监管部门分别向辖区内排污者送达《排污费缴纳通知单》,并将排污者的名称、收费时段和收费数额在各自的办事公示栏内进行公示。
排污者应当自接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到所在地环保现场监管部门缴纳排污费。排污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足额缴纳排污费的,从逾期未缴纳之日起7日内由环保现场监管部门向排污者下达《排污费限期缴纳通知书》。
排污者在限期内拒不缴纳排污费的,环保现场监管部门应依法进行立案调查,报法制宣教科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六、 应诉
排污者在环保部门征收排污费过程中,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环保现场监管部门应将有关证据材料及时移交法制宣教科,并由法制宣教科代表局进行应诉。应诉结束后,法制宣教科将应诉材料移送环保现场监管部门。
七、减免和缓缴
1、减免。排污者符合排污费减免条件的,按国家、省规定的审批程序,报上级的环保、价格、财政进行审批。
2、缓缴。排污者符合国家、省有关缓缴规定的,可以向所在地环保现场监管部门书面申请缓缴排污费(申请报告应写明排污者名称、地址、缓缴理由、缓缴期限等),环保现场监管部门收到缓缴申请报告后,在5日内进行核实,并提出书面意见报分管局长审核、局长审批同意后执行。是否缓缴决定应在收到申请缓缴报告后7日内作出并送达申请者。
每半年会同发改、财政等部门对缓缴排污者名单进行公告。
八、归档
排污者的排污费征收完成后,应在15日内把相关材料移交环境监察大队统一存档。
九、附则
本程序所规定的采样、排污申报要求,仅限于排污费征收。所有向行政当事人送达的文书,必须有合法的送达证明。
诸暨市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工作规程
为进一步规范环保部门行政处罚行为,提高工作效率。根据《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1999年8月6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7号令以下简称《办法》)、《浙江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实施规范》。结合本局实际,现将我局执法人员、执法部门(环境监察大队、环境保护所)、法制部门(法制宣教科)和监测部门(环境监测站)在环境保护行政处罚(一般程序)办案中的有关工作规程制订如下:
1、现场执法。环保执法人员(至少2人)应亮证执法,对所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立即制止,并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制作现场踏勘笔录。
2、立案。一经查实的环境违法行为,经执法部门负责人初审后在2个工作日内将《立案呈批表》和相关材料送法制宣教科审核。
3、调查取证。环保执法人员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所有现场调查取证材料和《环境违法行为调查终结报告》。现场取样时应填写采样记录并须企业当事人签字。制作调查笔录时,如遇当事人为非法人代表(或非主要经营者)时,应当注明当事人身份、与法人代表之间的关系和受法人代表(或经营者)委托的理由和依据。环境监测站在收到执法部门送达的污染物样品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监测报告(除BOD、粪大肠菌群外)。
4、案件审理。调查取证完成后,执法部门应立即将案件材料移送法制宣教科,并严格按《诸暨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案件量罚实施意见》(诸环〔2007〕31号)提出处罚建议。
凡程序合法、证据确凿和量罚得当的,法制宣教科应在2个工作日内(需实地核查的为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提出处理意见送分管副局长核定后报局长审批;对证据不确凿、不符合执法程序等要求的案件,法制宣教科应在2个工作日内退送执法单位补证或重新调查,同时应书面说明需补充的内容和须注意的问题,执法部门需补证或需重新调查的材料应在5个工作日内再报法制宣教科。
5、告知。法制宣教科根据审查意见报分管副局长审核、局长审批,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制作,由执法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送达被处罚单位,并将送达回执报法制宣教科。
对告知听证的案件,执法部门应认真做好听证的举证材料准备。被处罚单位提出听证要求的,法制宣教科应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执法部门等认真准备,并事先组织有关人员商议听证程序。
6、陈述和申辩。当事人对拟处罚决定有异议或不同意见的,可在7日内向法制宣教科陈述或申辩,法制宣教科应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分析和认定。如有异议,经与执法部门沟通后提出书面拟处理意见,报分管局长审核、局长审批。
7、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宣教科根据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和《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对拟处罚案件程序是否合法、证据是否确凿、量罚是否得当等再进行审核,如需对原《行政处罚告知书》确定的款项内容作出变更、调整的,应提出书面拟办意见,并报局领导审批。根据审批意见在2个工作日内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
8、送达。执法部门在收到法制宣教科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送达给被处罚单位,并将送达回执报法制宣教科。对个体作出的行政处罚,必须送达给当事人或达到法定年龄的直系亲属。送达回执需注明收件人职务及与法人代表(经营者)的关系。若遇法人代表(经营者)故意回避等情况时,应立即向法制宣教科报告,拟以公告形式送达。
9、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后,被处罚单位(个人)不依法履行处罚决定,要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后续工作的职责分工明确为:
(1)决定执行。根据属地管理原则,执法部门负责对《行政处罚决定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定专人负责查询罚款的收缴情况和未交罚款的催交和开具发票等工作。经执法部门催交至少2次,被处罚单位逾期仍未交纳罚款的,由执法部门向法制宣教科移交《催交罚款通知书》副本、有关罚款催交工作的其他记录、证明材料。
(2)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制宣教科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执法部门提出的证据材料,经现场核查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经分管局长审核、局长审批同意后将材料提交人民法院,并配合人民法院执行。
(3)罚款统一缴入诸暨市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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