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2012修正)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28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防洪治水,防御、减轻洪涝灾害,维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案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以下简称《防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防洪及与防洪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洪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社会力量,依靠科技进步,加强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和管理,并做好防汛和洪涝灾害后的恢复与救济工作。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防洪工作。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和省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重要河道上设立的管理机构,在所管辖的范围内行政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防洪协调和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黄河河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其管辖范围内防洪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洪工程设施和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

  对在抗洪抢险、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和管理以及水文、气象、信息服务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防洪规划第六条 黄河防洪规划的编制,按照《防洪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淮河、洪汝河、沙颍河、卫河(含共产主义渠)、唐河、白河、伊洛河、涡河、惠济河(以下简称主要河道)及其他跨省辖市的河道、河段的防洪规划,除按照国家规定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外,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流域管理机构依据流域、区域综合规划,会同有关省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其他河道、河段的防洪规划,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分别由省辖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城市防洪规划(含治涝),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流域防洪规划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区域防洪规划编制,并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审批程序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第七条 全省治涝规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易涝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省治涝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治涝规划。第八条 防洪规划确定的河道整治计划用地和规划建设的堤防用地范围内的土地,以及防洪规划确定的扩大或开辟的人工排洪道用地范围内的土地依法规定为规划保留区,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公告。

  规划保留区范围内的土地涉及其他项目用地的,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时,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依法划定的规划保留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与防洪工程无关的工矿工程设施;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工矿建设项目确需占用规划保留区内土地的,在建设项目报批前,必须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第九条 在河道和水库管理范围内修建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等,应当符合防洪规划要求,并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后,方能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报批。

  规划同意书的内容和要求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第三章 治理与防护第十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确定的重要河道、同的规划治导线,按照《防洪法》第十九条规定执行;省确定的主要河道、跨省辖市河道及大型水库下游河道的规划治导线,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其他河道的规划导线,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分别由省辖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一条 河道管理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原则,加强防护,确保畅通。

  河道、水库的管理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划定。

  河道、水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属国家所有的,由河道、水库管理单位依法管理使用。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防洪规划,兼顾上下游、左右岸的关系,制定河道整治、涝区治理和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的年度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涉及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利益的,报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对严重影响防洪排涝的河段及工程,应当制定应急措施,优先安排资金进行整治。

  根据防洪规划进行河道治理新增的可利用土地,属国家所有,应当优先用于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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