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废止、修改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6-05
一、《营口市人事代理工作办法》(营政办发〔1999〕11号)

 第九条修改为:“国有企业产权整体出售后,购买方不具备人事档案管理条件的,其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以及具有干部身份人员,由原出售单位按照档案管理规定移交给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服务管理机构。”二、《营口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营政发〔2003〕27号)

  (一)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二)第二条增加“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内(包括城市各类开发区)的城建档案的管理”。同条中“不同载体的历史记录”修改为“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三)第十一条第(一)项5中删去“公共”,第(二)项中增加“和业务技术”。

  (四)第十二条“竣工图光盘”修改为“声像档案”,增加“同时报送一套工程电子档案”。

  (五)原第十四条删去,修改为“第十四条 编制竣工图应符合以下要求:

  1.按施工图施工没有变动的,由竣工图编制单位在施工图图签附近空白处加盖并签署竣工图章。

  2.一般性图纸变更,编制单位可根据设计变更依据,在施工图上直接改绘,并加盖及签署竣工图章。

  3.结构形式、工艺、平面布置等有重大改变或变更部分超过图面1/3的,应重新绘制竣工图。重新绘制的图纸必须有图名和图号,图号可按原图编号。

  4.编制竣工图必须编制专业竣工图的图纸目录,绘制的竣工图必须准确、清楚、完整、规范、真实反映工程竣工后的实际情况。

  5.用于改绘竣工图的图纸必须是新蓝图或绘图仪绘制的白图,不得使用复印的图纸。

  6.竣工图编制单位应按照国家建筑制图规范要求绘制竣工图,使用绘图笔或签字笔及不退色的绘图墨水”。

  (六)第十七条中“3个月”修改为“六个月”。

  (七)原第二十一条删去,修改为“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馆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市建设档案馆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八)原第二十二条删去,修改为“建设单位在取得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九)第二十四条中“环保”改为“环卫”,“房产”改为“房地产管理”,删去“城建”,增加“勘测、施工、监理、园林、风景名胜、市政”。

  (十)第二十七条增加“并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删去“城建档案利用和技术咨询实行有偿服务,其收费范围和标准按照省、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原第三十三条删去,修改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向城建档案馆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城建档案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十二)第三十六条“营口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修改为“营口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三、《营口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规定》(营政发〔2005〕31号)

  (一)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信访办”修改为“信访局”。

  (二)第二十三条中“信访办主任、副主任”修改为“信访局局长、副局长”。四、《营口市体育市场管理办法》(营政发〔2012〕18号)

 第八条修改为:“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在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应到体育行政部门办理《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证》,并依法接受体育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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