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信息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8-03

运城市盐湖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地址: 盐湖政务服务中心内

工作时间:

联系方式: (0359)8820788

万荣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地址: 运城市万荣县飞云北路与汇源街交叉路口往北约100米(万荣鑫源宾馆东北侧约100米)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 09:00-17:00

联系方式: (0359)4580233

绛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地址: 运城市绛县振兴西街与新建中路交叉路口东南侧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 09:00-17:00

联系方式:

新绛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地址: 山西省运城市新绛县云水花苑东80米(华新线西)

工作时间:

联系方式:

芮城县婚姻登记处

地址: 山西省运城市芮城县亚宝南路102号

工作时间:

联系方式:

永济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地址: 山西省运城市永济市银杏东街109-3

工作时间:

联系方式:

平陆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地址: 圣人大街南50米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 09:00-17:00

联系方式: (0359)3529219

婚姻登记处

地址: 运城市闻喜县牌楼东街与广场东路交叉路口东北侧(东街实验小学西北侧约100米)

工作时间:

联系方式: (0359)7025146

垣曲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地址: 运城市垣曲县黄河东路与舜王南街交叉路口往西约150米(昌盛地产逸景名苑南侧约50米)

工作时间: 夏季 周一至周五 08:30-12:00,15:00-18:00;冬季 周一至周五 08:30-12:00,14:30-18:00

联系方式:

婚姻登记

地址: 振兴路与稷峰街交叉口南100米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 08:30-12:00,14:30-17:30

联系方式:


结婚登记需要什么手续和材料

申请、审查和登记领证是结婚登记流程的三个环节。

(一)申请

符合结婚登记要求的情侣,可携带相关证件、证明材料以及登记照片,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结婚登记的申请,根据工作人员的指引填写申请登记声明。

申请结婚登记的证件、证明材料不同人有不同要求,如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申请结婚,需持本人有效的婚检证明、身份证、户口本、本人单身证明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血亲关系的声明(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等材料,对于离过婚的当事人,还需持离婚证或离婚证明材料。

外国人(含常驻我国和临时来华的外国人、外籍华人、定居我国的外国侨民)在中国境内申请结婚,需持有本人有效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外国人居留证》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的证明等材料。

(二)审查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会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查,查明提交的结婚申请是否在条件范围之内,不明之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向当事人询问,必要时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三)登记领证

婚姻登记机关对符合结婚条件的会予以登记,发放结婚证;对离过婚的当事人,婚姻登记处会将其离婚证进行注销处理;根据当事人要求,婚姻登记机关会对不符合结婚条件的会出份书面声明,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离婚办理需要什么手续和证件

离婚登记程序如下:

(一)申请

夫妻双方在内地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证明材料:

1、内地婚姻登记处颁发,或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2、合规的有效身份证件,如身份证、户口本、港澳台通行证、护照等;

3、现场填写的与离婚登记有关的申请书。

(二)受理

婚姻登记员按照有关规定对当事人提交的上述材料进行初次审核。经由工作人员对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无误后,当事人会收到一份《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如果与离婚登记申请条件不符,不给予相关受理,必要时按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告知书》。

(三)冷静期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有不愿离婚的想法,可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回执单找不到的可书面说明情况),到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按规定填写好撤回离婚登记的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对资料核实无误后,发给关于撤销离婚登记申请的确认单。从离婚冷静期期满后三十天内,双方没有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颁发离婚证的,视作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四)审查

从离婚冷静期期满后三十天内,(冷静期期间届满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话,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限届满的日期),双方当事人应按规定携带相关的证件、材料,如离婚协议书、结婚证、双方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护照、通行证、身份证等,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按照相关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执行和审查,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当事人,不给予离婚登记办理,必要时按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告知书》。

(五)登记并发证

婚姻登记机关按规定,予以登记并发放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