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6-04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活动,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保证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福建省人民政府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的立项、起草和审查,以及制定政府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解释、评估、清理等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地方性法规草案,是指由市人民政府组织起草,以市人民政府议案形式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规范性文件。

  本规定所称政府规章,是指市人民政府依照立法权限和本规定的程序制定,并以市人民政府令形式公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下列事项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

  (二)属于本市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三)国家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省尚未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根据本市实际和具体情况,需要先行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四)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的其他情形。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下列事项可以制定政府规章: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

  (二)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定。第六条 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应当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体现全面深化改革精神,从本市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出发,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坚持为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依据法定权限,按照本规定规定的程序,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

  市司法行政部门是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地方性法规草案拟定和政府规章制定的指导、监督和综合协调。主要承担下列工作:

  (一)编制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的年度立法计划草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根据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计划的安排,检查、督促、指导起草单位及时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送审稿;

  (三)起草综合性强、涉及面广、难度较大或者市人民政府交办的重要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

  (四)审查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送审稿,并提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五)承办政府规章的解释、备案和汇编工作;

  (六)组织政府规章的清理、评估、修改和废止工作;

  (七)承办与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有关的其他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开区(龙岩高新区)、厦龙合作区管委会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的具体工作,并配合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做好立法相关工作。第八条 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或者本部门年度财政预算。第二章 立 项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于每年八月底前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开区(龙岩高新区)、厦龙合作区管委会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征集下一年度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建议项目,并通过网络、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发布征集下一年度立法建议项目的公告。

  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拟定地方性法规和制定政府规章的立法建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提出拟定地方性法规和制定政府规章的立法建议,有关部门在立项过程中要充分考虑。

  年度立法计划下达后,市委、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出增加的立法项目,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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