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气开口费2024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4-28
1. 天然气开口费的收取问题:实际上,并没有专门针对天然气开口费的明确规定。根据国家发改委的585号文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在开发商购地时由开发商缴纳,否则无法办理规划和立项手续。
2. 天然气开口费取消的政策:国家发改委的585号文件规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包括天然气开口费,应在开发商购地时由开发商缴纳,并已包含在房价中,不得重复收取。
3.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整顿: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取消部分建设项目收费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的通知》(计价费〔1996〕2922号)颁布前,已批准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他专项配套费,应进行整顿,统一归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取消重复收取的各种专项配套费。
4.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重新核定:统一归并后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根据公用事业价格改革和调整情况,重新核定收费标准。未经批准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或其他各类专项配套费,以及计价费〔1996〕2922号文件颁布后的相关费用,一律取消。
5. 天燃气初装费和开户费的相关要求:用气初装费、天然气销售价格和其他天然气经营性收费标准的制定,需由相关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制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
6. 燃气工程安装收费的规范:根据《关于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的指导意见》,取消与建筑区划红线内燃气工程安装工程设计、施工等服务和材料不相关的收费,包括开口费、接口费、接入费、入网费、清管费、通气费、点火费等类似费用。同时,涉及建筑区划红线外市政管网资产的增压费、增容费等,以及市政管网到建筑区划红线连接的初装费、接驳费、开通费等费用,一律不得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