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四章 境外投资行为规范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6-03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的第四章主要关注企业的境外投资行为规范。首先,企业需进行全面的自我评估(第二十一条),确保自身的实力与东道国的投资环境相适应,并在必要时获取相应的资格资质证明文件,以保证投资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对于境外企业的命名,企业需严格遵守境内外的法律法规(第二十二条)。未经国家批准,不得在境外企业的名称中使用如“中国”、“中华”、“国家”等标识。在名称预注册阶段,企业可在东道国进行相关手续。


企业必须注重人员和财产安全,建立完善的预警机制和应急预案(第二十三条),并接受驻外使馆在应对突发事件和人员安全方面的指导。一旦境外发生突发事件,企业需迅速、妥善处理,并及时向相关机构报告。


企业要求境外企业中方负责人通过正式渠道,如当面或书面方式向驻外使馆报到登记(第二十四条)。同时,企业有责任向原核准机关定期报告境外投资业务的进展和统计数据,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第二十五条)。


最后,企业在与境外投资相关的合同或协议生效前,必须获得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第二十六条),确保所有环节符合法律程序。


扩展资料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9-03-16正式发布的。其发布文号“商务部令 2009年第5号 ”。其主要作用是促进和规范境外投资。 该办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商务部2004年16号令)和《商务部、国务院港澳办关于印发〈关于内地企业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的通知》(商合发2004452号)同时废止。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此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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