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因欠熟人钱,被对方恶意抢去,当时不敢报警(因为没有钱还),,2010----今我一直找债主还钱,却找不到对方本人,无耐之下去房管局办理房产证遗失手续,证件居然在房管局工作人员手中,工作人员说我的房产证不能办理遗失手续,说什么我的房产证存在争议,现在我该怎么办?????有请专业人士解答,万分感谢!!
我不是说过,房产证是被债主强行拿走的,,哪里会存在什么抵押或者是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