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被公交车追尾了,交警让去交警队处理,该怎么办

车被500公交车追尾了,公交车是不愿意私了的,报案后交警来处理,收了双方的驾照行驶本,当场事故处理单上写了“公交车追尾”,双方都签了字,让把车开到交警带去的停车场,还要走了车钥匙??(这合理吗??)然后让双方明天去交警大队处理。公交车司机找来他们的队长显然是和交警大队的人是认识的,我不清除明天处理都什么流程,应该怎么办。是不是他们保险公司股价后我就可以把车开去4s店修了,那么他们怎么认这个单呢,怎么理赔,是和他们的人一起去我们4s店还是,我们自己去修车然后那发票找他们要钱,而且我们是不是可以不动我们的商业险,只和交强险有关系?另外,现在车停在停车场里的费用及我们耽误的时间,请假扣钱,及这几天用不成车处理事情,上班等等的开销有没有赔付??还是他们只管修车,其他所带来的损失一概不管???交警扣了证件什么时候返还,会不会被扣分?????请说的详细些,,,,万分感谢!!!

第1个回答  2013-08-26
首先回答简单的 明年投保的费用不会增加!
其次你问的交强险定义,该险种称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我简单的方式说 就是这个保险是不看你有没有责任,是看对方是否有损失而定的。 这个是国家强制规定的保险,为了保护弱者(其实这个保险,我个人也是不太喜欢的,很麻烦).在负责情况下,对方的财产损失最高赔付2000*20%=400,在全责情况下,对方的财产损失最高赔付2000*100%.主要责任是2000*70%=1400,次要责任2000*30%=600.人伤计算方式也是如此,人伤的最高赔偿费用(在保单上有)*相应的责任比例。就是最后的赔付。如果高与最高赔付,就按照最高赔付赔偿。 在道路交通活动中,追尾一直是交通事故类型中一个重要类型,而且,等级越高的道路,追尾事故造成的后果越严重。在这类事故认定中,一种观点认为:由于前车是静止的,后车是运动的,所以,运动的车辆应该承担事故责任。笔者以为,这种观点未免过于武断。《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这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律体系中规定的交通事故认定原则。这个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原则,强调“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笔者以为,要认定该类型事故责任,首先必须对法律中关于停车的规定有透彻的了解:关于故障车停车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该条规定强调:1、在“需要停车排除故障”的时候,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该规定以立法的形式限制能够移动的车辆在车道内停车。换言之,法律认为,在车道内停车给后方来车造成了极大的安全隐患。2、对于“难以移动的”车辆,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在必要的时候,应当“迅速报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车后50米至10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还应当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该规定对五十二条规定中扩大示警距离的要求进行了具体规定。当前车因为无法移动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履行了“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车后50米至10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还应当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的法定义务以后,后车就必须安全绕行。但是,在现实的交通事故中,一般会出现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在车辆能移动的前提下,驾驶人将车辆放置在车道内。第二种情况是,难以移动的车辆在停车以后,没有按照规定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或者是没有在规定的距离设置警告标志。以上两种情况中,如果要认定在车道内的停车行为的事故责任,就必须严格审查“在车道内停车”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例如:白天,在道路平坦笔直,视线良好的道路上,由于后车依法应该观察道路交通活动,采取相应的驾驶操作,所以,这时候,即使前车驾驶人将能移动的车辆放置在车道内或者是没有按照规定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或者是没有在规定的距离设置警告标志的这些行为,在交通事故发生中没有作用,所以,不应该承担事故责任。如果前车的停车行为发生在视线不良的路段,导致后车无法及时发现前车,无法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的时候,前车的停车行为就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应该承担事故责任。如果事故发生在夜间,即使道路平坦笔直,视线良好,由于在夜间行车的过程中,受到车辆灯光的条件限制,驾驶人缺乏相应的参照物来确定前车的行驶状态。因为在法律中,只有“按照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车后50米至10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夜间)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以后,后车的驾驶人才可以在相当的距离以外确认前车的停车行为,否则,就很难及时发现。在低等级道路上,由于道路宽度不大,所以,在车辆灯光的照射范围内有相当的参照物,驾驶人可以通过道路两旁的参照物及时判断前方车辆的停车行为,从而避免事故发生或者是减小事故损失。而在高等级道路上,伴随等级越高,道路的宽度越大,受到车辆灯光的范围限制,驾驶人依靠道路两旁的参照物确认前车行车动态的判断就越困难。实践表明,在双向四车道的一级公路上,在行车方向的左侧车道内行驶时,发现前车的停车行为是极其困难的。这也就是为什么夜间在高等级道路上,追尾事故是一种非常典型的事故的根本原因。由此,在等级越高的道路上,这种事故中,前车的责任应该越大。笔者以为,在一级公路上,前车应该承担全部责任。
第2个回答  2013-08-26
追尾小事情联系你的保险公司,询问理赔流程明天去交警队,听交警的就行了,追尾的话责任在对方,公交车有保险,所以不愿意私了,明天只是去办个手续,方便公交车的保险理赔。放心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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