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对德、智、体等方面表现优秀的学生给予表彰,并授予省、市、区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等称号。
第三十五条:对违反纪律或犯错误的学生应耐心批评教育,帮助他们改正错误,不许轻易处分。对极少数确实犯有严重错误的经常违法乱纪、违反学生规则而又屡教不改的学生可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等处分。
第三十六条:处分学生必须经过校务会议讨论,校长批准执行,并报教育科备案。
第三十七条:评选学籍管理先进集体和优秀学籍管理员。
每年度末,教育局将对各单位学籍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评选出学籍管理先进集体和优秀学籍管理员,并进行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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