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摩擦案例

求一些案例

第1个回答  2013-11-16
1.信用证贸易类。   1)一些公司往往利用中方对信用证贸易的信任钻空子。手段有:威胁本国开证行拒付,迫于该客户的压力,开证行往往吹毛求疵,找出中方单据的不符点拒付。借此迫使中方同意降价或改成T/T付款。  2)进口商利用中国出口商对其的法律环境不熟、利用当地人际关系和当地执法部门的漏洞,向本国地方法院起诉中方信用证诈骗,以金额相对较小的保证保险债券为担保申请“财产保全”(“止付令”),要求开证银行止付。  外方当事人:K国B公司,K国C银行,中方当事人:中国D市进出口贸易公司  案情简介:2001年12月初,中方出口了80吨黄芪给B公司,B公司通过上述的企业银行开出总金额为8万美元的信用证。货到后,虽然单证单单相符,B公司却以中方企业故意发送生黄芪导致腐烂为由拒付,并以中方涉嫌诈骗为由向当地法院申请了止付令。开证行据此拒绝议付。中方公司要求对方执行信用证国际惯例,但迫于B进口公司的压力,开征行一直拒付。中方公司不得不在中国起诉外方开证行在天津的分行,外方应诉,经多次审判至今未果。  2.T/T类  1)最常见的是放长线钓大鱼,先给几笔小单给中国公司,并正常付款,骗得中方信任,其后突然给一笔大单,以资金短缺、交货期紧为由,要求货到付款,货到后就杳无音信。  2)进口货物到港后进口商以质量有问题、规格不符等为由,拒绝向中方付款,并以此来压价,有的甚至要求先销售、后付款。  3)利用本国海关关于进口退货或转卖需征得进口商同意的规定,既不办理通关手续也不付款,更不同意中方退货或转卖,使货物长期滞港,以货物为砝码威胁中方降价处理。  4)以他人名义注册法人公司,并提前将公司名下和本人名下的财产(不动产)转移出去,或抵押给银行,骗得货款后马上投入贸易作为流动资金,使得中方无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5)利用本地或在华设立的小海运公司或货代公司管理松懈的弱点,或与其勾结一起,诱其无单放货。在一些国家这些小海运公司或货代公司是个“空壳”,没有资产。  外方当事人:K国E纤维公司、K国F运输公司,上述两公司都在上海设有办事处。  中方当事人:河南省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8家公司  案情简介:2002年E纤维公司通过其上海办事处与中国8家公司签订总价值约100万美元进口合同。以其中一笔合同为例说明:K国E纤维公司向河南省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开出信用证,并指定了K国F运输公司在上海设立的一家货代公司作为货运代理人。中方按信用证要求将货物备齐交付给上述的货代公司,将该公司签发的提单正本通过当地中国银行寄送K国开证银行,但其后开证行以单局不符为由拒付并退单。中方马上通知货代公司无正本提单不得放货,货代公司向中方做出了保证。但该货代公司仍在无正本提单的情况下放货给最终用户,造成中方公司货款两空。其后,上述两家公司的上海代表处相继撤离或倒闭。K国E纤维公司又在K国起诉其上海办事处的K国籍主任,称其挪用公款。经调查,上述两家公司同样没有任何有价值的固定资产。案情简介:金某系信用不良者,以妻子名义开设了M公司,1999年主动与中方接触,做纺织品的来料加工业务。从2000年开始以“资金紧张,需要延期付款”为由开始拖欠加工费,当年累计15万美元。中方公司曾多次催促对方付款,但K国M公司多以各种理由搪塞并以新订单安慰中方,结果欠款越滚越大,到2001年12月已高达30万美元。2002年1月金某称由于春节有笔大订单,加工费高达30万美元,中方如果做好可一次性缓解原有债务压力。中方受此诱惑接单出货但金某仍拖欠付款。当年5月中方找到金某要求立即付款,但金某要求中方削减部分债务,为尽快促金某还款,中方同意免除40万人民币的债务,金某签署了总额达442万人民币的还款计划,但仅履行了3个月的部分还款义务,其后拒绝还款。后干脆避而不见。此外,该案M公司拒绝签署合同,所有加工贸易全部是压低发票金额,不足部分由金某通过携带现金交付或借用K国社会闲杂人员的身份证汇款,逃避K国关税和所得税。  中方委托专业资信调查公司来K国调查发现,该公司没有任何有价值的固定资产,民事诉讼以及协商无效果,且无法进行财产保全。中方选择了通过委托当地律师进行刑事诉讼,但当地警方调查后认为此案的民事色彩较浓,建议检察院以民事诉讼处理。检察院同意警方调查意见。中方代理律师已要求高等检察院重新认定该案是否是涉嫌刑事诉讼。目前,此案仍在刑事诉讼过程中。  4.在华设立分公司形式  一些国外贸易公司在中国设立办事处或分公司,骗取中方公司信任,货到后关闭办事处、分公司倒闭后逃脱。有些外国公司以在华注册的分公司名义从本国进口货物,要求中方的最终用户或我专业代理进口公司代为开设信用证,或先付一部分定金,然后发出劣质、过期货物,议付信用证后消失。  韩方当事人:K国严某、南某  中方当事人:广东X市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  案情简介:K国籍人士严某伙同丈夫K国人南某,利用其原中国身份证在深圳开设一内资贸易公司,拟进口K国一批纺织原料到中国,要求广东X市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代开价值50万美元的信用证,并许以开证金额3%的报酬。严预付了相当于总开证金额20%的人民币作为保证金,广东X市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代为开证并议付了货款,但货到后严关闭了深圳的公司返回K国。经过近两年的诉讼,K国法院认定南某诈骗罪成立并处以有期徒刑。严某在逃。两人没有任何可以强制执行的财产。
第2个回答  2013-11-16
可以去FOB论坛查看,那里有很多的。专业的外贸论坛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