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因业务需要,2012年7月在贵阳市花溪区石板镇合朋村租用一国有划拨土地作工程机械修理,场地500余平米,有围墙、简易房、地面硬化等附属设施,每年租金为人民币8万元,租期三年。2013年5月因场地边上的县道扩宽改造需要,被当地政府划为拆迁征用范围,我是因当地政府给的补偿不合理而提问。
1、被征用的场地500余平米,有围墙、简易房、地面硬化等附属设施,政府总共赔付不到人民币11万元,在此过程中,花溪区石板镇政府官员还威胁被拆迁人,如不接受政府作出的11万元赔偿方案,就组织城管、公安进行强制拆除;
2、我作为场地租用方,在拆迁过程中,贵阳市花溪区石板镇政府没有给予我公司场地内的机械物品搬迁费;
石板镇人民政府在拆迁征用过程中的这种做法是否违背了国家的法律法规,该怎样维权
石板镇人民政府在拆迁征用过程中的这种做法是否违背了国家的法律法规,该怎样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