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定协议朋友接厂,我走人。协议写明所有债权债务由朋友承担,这样的话法律上我要不要承担债务。原先都是我管理的,采购单未付款都是我签的名。而且工商执照还是我的名字。求律师指点,谢谢!
问题是我和朋友签了协议合伙期间留下的债务由他承担。这个厂属他一个人的了。这样合伙期间留下的债务债权人是否有权向我追偿,
追答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因为这是合伙期间所发生的债务。内部约定不可对抗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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