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场有权利搜查顾客的包吗?

请当做一道政治题。 具体分析。

商场保安人员不得搜查顾客(事中有法)
  
  方 圆
  1 9 9 7 年3 月7 日,阳某到商场购买物品,不知
不觉中已过了营业时间。经售货员提醒,阳某赶紧往外
走,商场保安人员见阳某急匆匆的样子,不顾他一再解
释,坚持要对阳某进行检查。阳某无奈,被迫从提包中
取出所购物品,连同购物发票一并交给保安人员核对,
直到保安人员认同,阳某才得以脱身,前后被保安人员
扣留了近9 分钟。
  有人认为,商场保安人员让顾客接受检查是维护店
方利益的一种措施,发票、物品是由阳某自己取出来的
,前后都是正常的履行公务举动,并无不妥。其实不然

  1 .商场没有搜查权。搜查直接关系到公民的人身
权利等问题,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该行为只能是由人民
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作出决定,并由侦查人员
、审判人员进行。即使是这些机关及人员也必须有充足
的理由和法律依据,且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商场的
保安人员仅仅是维护商场治安、秩序的力量,并不具有
搜查主体资格。
  2 .商场损害了阳某的人格。人格权是法律赋予公
民为维护自己生存和尊严所必须具备的权利。商场之所
以不让阳某走,是怀疑阳某有不当甚至偷盗行为,直接
指向的是阳某的人格尊严,尽管商场是出于维护自身利
益,但这种维护是在并无目击也无其他任何证据证明阳
某有不当或偷盗行为的情况下进行的,实质上就是一种
强制性的搜查。阳某接受检查也并非出自真实自愿,因
为不取出物品和发票,他将被扣留更长的时间,甚至可
能受到更为严重的侵害。因此,不能以发票、物品都是
由阳某自愿取出来的而否定商场侵权的事实。
  3 .商场的行为是违法的,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对
公民人格权的保护,是我国法律的重要内容。宪法明确
规定“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
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
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这种
“尊重”应该是无条件的,即使顾客有不当行为,也只
能依照法定程序解决。本案中,商场的行为明显与之相
违,必须承担法律责任。一方面,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
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单
处或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对情节严重
的,还可以责令停止营业、吊销营业执照;另一方面,
阳某可以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要求商场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赔偿损失。
  《人民日报》(1 9 9 7 1 1 1 4 九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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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9-13
商场完全没有资格,你要不嫌麻烦就打110报警烦死他
第2个回答  2013-09-13
中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身体。
非法搜查罪,是指任何人违反法律规定擅自搜查他人身体、住宅的行为。包括无权进行搜查的机关、团体、单位的工作人员或者个人对他人的身体、住宅进行搜查,和有搜查权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未经批准或违反法律规定对他人的人身、住宅进行搜查。在现实生活中,非法搜查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为了寻找,丢失的财物,有的是无根据地怀疑某人偷窃,有的是挟嫌报复,也有的是出于贪财等。不论出于何种动机,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由于非法搜查伴有强制手段,因而必然限制他人行动自由。同时往往有辱他人人格,因此构成对公民人身自由和人格名誉的双重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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