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性强制规范与取缔性强制规范二者的区别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8-11-09

1、定义不同:所谓效力性规范,指法律及行政法规明确规定违反了这些禁止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者合同不成立的规范。

所谓管理性规范或取缔性规范,指法律及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违反此类规范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者不成立,而且违反此类规范后如果使合同继续有效也并不损害国家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而只是损害当事人的利益的规范。

2、如果违反该强制性规定继续履行合同,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的,那么该强制性规定即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反之则为取缔性强制规范。

3、效力性规范 :着重违反行为之法律行为价值,以否认法律效力为目的;取缔性规范:着重违反行为事实行为价值,以禁止其行为为目的。

扩展资料

在司法审判中广泛地存在着只要违反强制性规范就确认合同无效的认识。如果真的任意允许强制性规定通过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来影响合同的效力。

无疑会导致很多合同的无效,这样就偏离了合同法鼓励交易的目的。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对“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解释为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效力性规范是指法律及行政法规明确规定违反了这些禁止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者合同不成立的规范,或者是法律及行政法规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这些禁止性规范后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者不成立,但违反这些禁止性规范后如果使合同继续履行有效将导致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规范。

参考资料来源凤凰网:判断合同效力要从理解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入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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