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畜禽屠宰与屠宰检疫管理条例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6-05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畜、禽屠宰与检疫管理,防止畜、禽传染病的传播,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畜、禽的屠宰与屠宰检疫适用本条例。
  畜、禽及其产品的进出口检疫和畜、禽食品的卫生检验,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规定执行。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畜是指猪、牛、羊等;禽是指鸡、鸭、鹅等;畜、禽产品是指未经加工的畜禽的肉、脏器、皮张等。
  本条例所称的畜、禽屠宰场(点),是指以从事畜、禽屠宰为业的场所;屠宰检疫是指在屠宰场(点)内对畜、禽及其产品进行的检疫,包括宰前检疫和宰后检验。第四条 市、区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区农业部门)负责畜、禽屠宰检疫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区畜、禽防疫检疫监督机构具体负责畜、禽的屠宰检疫工作。
  市、区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区商品流通部门)负责畜、禽屠宰加工行业的管理工作,负责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操作规程、技术要求。
  市、区工商、公安、规划国土、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实施本条例。第五条 畜的屠宰及其检疫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和屠宰、检疫、经营三分开的原则。第二章 畜的屠宰第六条 畜屠宰场的设置,由市人民政府统一规划和布局。屠宰场的具体定点由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市、区商品流通部门、规划国土部门、农业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促进生产、有利流通、方便群众、便于检疫和管理的原则确定。
  申请设立畜屠宰场的,应向市、区商品流通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商品流通部门应在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书面答复。第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设畜屠宰场或者为他人私设畜屠宰场提供场地。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畜屠宰场的,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选址应符合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及防疫要求;
  (二)场区结构布局合理,屠宰工艺流程应符合屠宰检疫要求;具有与屠宰量相适应的候宰间、屠宰间、病畜隔离间、急宰间和肉品冷却室等基本设施。上述设施应光照充足,通风良好。其中屠宰间、急宰间内墙壁、操作台应贴上白色光滑、易清洗的建筑材料;
  (三)水源充足,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标准;
  (四)有污物、污水无害化处理、处置设施;
  (五)有符合卫生防疫要求的运载工具和盛器;
  (六)畜屠宰从业人员身体健康,并持有健康证明。第九条 畜屠宰场建成后,由市、区商品流通部门会同农业、建设、环保、卫生等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由市、区农业部门发给《动物防疫合格证》;申请人凭《动物防疫合格证》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手续。第十条 畜屠宰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畜放血前后应冲洗体表,清除血块污垢;
  (二)保持屠宰用水清洁卫生,烫毛池要定时更换用水,冷水池应保持长流水;
  (三)屠宰操作过程中禁止畜着地,宰后胴体应悬挂于通风、阴凉、清洁的场所,不得被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污染;
  (四)胴体及内脏不得带有血、毛、粪、污、伤斑、病灶及有害腺体;
  (五)运载、装卸、包装畜产品的车辆、工具和包装袋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第十一条 禁止健康畜与病畜混宰。对病畜,应根据疫病性质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发现人畜共患烈性传染病时,应及时报告市、区农业部门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十二条 禁止屠宰死畜。对死畜,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不得随地弃置。第十三条 畜屠宰场应建立卫生管理和消毒制度。每天(班)屠宰完毕,对屠宰场地、设备、工具要清洗干净并进行消毒处理。
  毛、粪、垫草等污物须经无害化处理;排放的污水和噪声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规定。第三章 畜的检疫第十四条 进入屠宰场的畜必须附有产地县以上畜禽防疫检疫监督机构出具的运输检疫证明和运载工具消毒证明;本市自产的畜必须附有市、区畜禽防疫检疫监督机构出具的产地检疫证明。第十五条 市、区畜禽防疫检疫监督机构应当派检疫人员到畜屠宰场执行检疫,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肉品卫生检疫的规程进行畜屠宰检疫工作。
  在屠宰场屠宰的畜,经检疫合格的,应在畜胴体上加盖统一制作的验讫印章或出具畜产品检疫合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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