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消防条例(2020修正)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6-05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以及相关应急救援工作,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第四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第五条 维护消防安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本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第六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

  应急管理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

  教育、人力资源等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

  新闻、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传播媒体应当积极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开展公益性消防宣传教育。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采取各种形式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应急管理等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第七条 本市鼓励消防科学技术研究和创新。鼓励消防救援机构和社会消防组织运用先进科技成果增强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

  本市对在防火、灭火和应急救援等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或者对举报违反消防安全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第八条 每年11月9日为本市消防活动日。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第九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消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消防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应当落实消防安全“一岗双责”制度。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与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年度消防工作责任书,确定消防工作责任目标,并对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第十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 建立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

  (二) 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 组织政府有关部门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检查;

  (四) 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消防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和保障消防教育培训、技术服务和物防、技防等工作;

  (五) 对严重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或者区域性火灾隐患实行挂牌督办,并推动整改;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指导、督促本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做好消防工作;指导、支持、帮助居、村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依托城市网格化等综合管理平台,对公共消防设施、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及时协调相关职能部门予以处置;组织做好火灾事故善后处理相关工作。第十二条 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管理、交通、规划自然资源、财政等部门在规划制定、调整和实施工作中,应当按照本条例有关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和消防产品生产、销售单位的监督。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相关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和实施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经济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商务、教育、民族宗教、民政、司法行政、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育、交通、民防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业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制度,根据本系统、本行业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对行业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第十三条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居、村民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宣传家庭防火和应急逃生知识,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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