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沈阳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三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6-03
一、对《沈阳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第十二条修改为:“政府投资建设城市道路的,应当根据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单位或者个人投资建设城市道路的,应当符合城市道路的发展规划。城市住宅小区、开发区内的道路建设,应当分别纳入住宅小区、开发区的开发建设计划配套设施。”二、对《沈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第十五条增加一款,列为第一款,表述为:“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控制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

  (二)将第十五条第一款改为第二款,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广场、过街天桥、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地设置集贸市场、进行生产加工、堆放物料、摆摊设点、搭建棚厦或者台阶等设施。因特殊需要占用的,应当征得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应当保持容貌整洁。”

  (三)第三十六条第四项修改为:“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除外。”

  (四)第五十三条修改为:“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擅自占用城市广场、过街天桥、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地设置集贸市场、进行生产加工、堆放物料、摆摊设点、搭建棚厦或者台阶等设施,临街商业、饮食业等行业的经营者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或者摆放杂物的,由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三、对《沈阳市绿化条例》作出修改

  (一)第十八条删除第二款、第三款,修改为:“绿化工程的设计、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二)第二十条删除第二款。

  (三)第四十四条第三款修改为:“为保证管线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树木的,应当按照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并由管线管理单位承担修剪费用。”

  (四)第四十五条修改为:“因抢险确需砍伐、迁移树木的,抢险单位可以先行处理,但应当在抢险后四十八小时内向绿化主管部门通报,并补办相关手续。”

  (五)第五十三条修改为:“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由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绿化工程设计、监理的,由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监理,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本决定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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