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12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局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督办、信息、政务公开、安全保密、维护稳定、应急管理等工作;负责新闻宣传和信息工作。
(二)政策法规科(挂行政许可科牌子)
负责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的综合调研工作;负责综合性文稿的起草工作;负责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普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许可事项和非行政许可审批、备案、年检事项的受理、办理及行政许可服务窗口的建设和运行管理。
(三)政工科。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工作;负责局机关并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组织指导本系统的教育培训工作。
(四)规划财务科。拟订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管理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计划;参与拟订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负责有关信息规划和统计管理工作;编制部门预决算;负责局机关并指导直属单位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五)就业促进科(挂农民工工作科牌子)。拟订城乡就业计划和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劳动力转移就业和跨地区有序流动政策,指导和规范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参与拟订专项就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拟订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政策并组织实施;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指导全区大中专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编制非师范类大中专毕业生、毕业研究生的就业计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农民工工作规划和政策,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推动农民工就业、培训等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大事件。
(六)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挂人力资源市场与人员调配科牌子)。指导全区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按照管理权限,承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的审核工作;综合管理全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开招聘、竞聘、考核、奖惩等工作;组织实施区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工作;拟订人力资源流动和市场发展政策;拟订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制度;指导和监督管理职业中介机构;拟订留学回国人员来我市工作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援建地区、重点建设项目人员选调派遣及内调人员安置工作;承办为驻外机构选派工勤服务人员工作;负责非教育系统公派留学工作。
(七)工资福利科。综合管理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工作;拟订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福利和离退休政策并组织实施;管理区属事业单位工资总额;负责区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统一发放的审核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作时间的确定及工龄计算的规定;参与指导协调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八)职业能力建设科。拟订全市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规、政策;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技工学校及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政策;组织实施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师资建设、教材规划和评估认定;完善职业技能资格制度;组织实施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组织实施国家职业分类、职业技能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审核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资格。
(九)劳动关系科(信访科与其合署)。拟订、落实劳动关系政策;拟订和实施全区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宏观调控政策,指导劳动标准制定工作;组织实施企业工资指导线、最低工资标准等有关政策;拟订改革改制、关闭破产企业职工权益保障政策并组织实施;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制度;监督落实禁止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拟订全区劳动保障监察制度,指导监督全区劳动监察工作;指导监督全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参与企业劳动模范推荐评选工作。负责处理群众来信来访事项的受理、协调和督办;承办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十)社会保险科。拟订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的有关政策、办法、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和落实社会保险转续办法;拟订和落实社会保险各项待遇领取条件、项目和给付标准;负责全区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负责定点医疗机构、药店审批工作;负责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认定工作,组织实施工伤(职业病)伤残等级鉴定和因病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协调、指导、监督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
(十一)区公务员办公室。负责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人员分类、录用、登记、考核、任用、奖惩、培训、交流、回避、辞职、辞退等工作;拟订公务员行为规范,推动职业道德建设和能力建设;按权限审核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宜;承办区政府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工作人员的手续和区政府任免工作人员的有关事项;综合管理行政奖励表彰工作,审核以区政府名义奖励表彰的事项和组织以区政府名义实施的奖励表彰活动,审核向上级推荐的奖励表彰对象;负责公务员信息统计管理工作。
(十二)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副科级)。拟订全区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政策并组织实施;依法组织处理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