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医药商业行业协会的章程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6-06-0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上海医药商业行业协会;英文名称:SHANGHAI PHARMACEUTICAL TRADE ASSOCIATION。英文缩写:SPTA。
第二条 本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上海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精神组建,由本市从事药品、医疗器械、化学试剂、玻璃仪器的商业企业为主及其他相关经济组织自愿组成的跨部门、跨所有制的非营利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服务。即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企业合理要求,发挥企业与企业、企业与政府、企业与社会的桥梁纽带作用,协助政府实施行业管理,开展自律性行业管理,为促进医药商品流通的健康发展提供服务,更好地满足人民防病、治病、康复保健的需要,推进医药商业可持续地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的行业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本会同时接受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物价局及上海市统计局等政府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住所和活动地域:上海市。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六条 本会主要任务是:
1、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医药流通领域的主要法规和条例,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建立诚信体系,加强行业的自律和监督,对行业中违法会员企业提出处置建议。
2、开展行业情况的调查研究。
3、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委托,进行行业信息的统计和发布。
4、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制订行业的中长期发展计划和行业各项标准,对医药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提出建议,为政府加强宏观管理当好参谋。
5、对本市医药商业企业进行服务,组织、指导和协调,维护行业利益,反映行业诉求,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6、接受政府部门的委托开展医药商品价格申报和初审工作,规范行业价格管理。
7、开展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工作,依法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
8、开展行业职工上岗培训、技能培训和职称考前培训,制订行业的技术和服务标准。
9、创建文明行业工作和行业评比先进工作。建立行业诚信服务体系,推进诚信服务档案建设,加强行业文明建设工作,塑造爱岗敬业、诚实守信的上海医药商业行业新形象。
10、组织会员企业进行国内、外考察和交流活动,促进医药商业经济的发展。
11、吸纳新会员,扩大覆盖面,增加代表性。
12、承担法律、法规授权,政府委托及章程规定的其它任务。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调查研究、咨询服务、制订标准(含行规行约)、收集整理信息、出版会刊、网站宣传、组织展览、教育培训、开展对外合作和公益业务。
第八条 本会活动原则:
1、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遵守有关的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2、本会开展活动,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利益;
3、本会不以协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4、本会开展活动时,遵循民主办会、自主办会原则。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制。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凡是从事药品、医疗器械、化学试剂、玻璃仪器经营,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从事药品、医疗器械经营的须取得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不受部门、地区、隶属关系和所有制的限制;
2、承认和遵守本会《章程》,参加本会活动,执行本会决议,贯彻《上海医药商业行业公约》,履行会员义务,缴纳会费;
3、自愿加入本会。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
凡符合上述条件的单位申请入会,必须履行入会手续,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入会登记表,经本会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核同意,接纳为本会会员,并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二条 会员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3、对本会工作享有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4、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义务:
1、遵守国家制订的有关政策、方针、法规;
2、遵守协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3、关心本会工作,支持本会的各项活动,承担本会委托的有关工作和主动向本会提供企业有关资料。
4、遵纪守法,自觉贯彻执行《上海医药商业行业公约》,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5、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6、按期缴纳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
1、退出本会时,应提出书面函件,交回会员证;
2、会员严重违反国家政策、法规和协会《章程》,造成严重后果的,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核批准撤销其会员资格,担任的会内职务也相应免去。
会员如对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除名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3、单位破产、停业和被注销营业执照的。
4、会员如果在两年内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代行会员大会职权)。每届任期五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一次,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换届推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行业协会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并报市社团管理局批准同意。
会员代表以民主的方式产生,具体办法和名额分配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订协会《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理事人数不少于7人,不超过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且为单数);
3、制定会费标准;
4、审议本协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5、讨论本协会的工作任务和重大问题;
6、决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必须由会员代表到会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审议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届为五年,到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职责:
1、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2、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3、选举和罢免本会负责人;
4、审议本会重要工作计划和重要工作;
5、根据会长的提名,决定协会秘书长的聘免;
6、根据秘书长的提名,决定副秘书长的聘免;
7、审议通过常务理事会推荐的名誉会长和顾问的聘请;
8、决定设立分支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免职;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11、决定会员的除名;
12、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1~2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理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会员代表大会可授权理事会补选,补选理事情况须向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报告。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会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应当不超过理事总数的三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权(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二、六、七、八、十一款),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1~2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向下一次理事会报告。补选的常务理事应在理事中产生。本会负责人不得由常务理事会选举和罢免。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审议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本会的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3、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 本会负责人的任期为五年,连任一般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理事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再经市社团管理局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在会长领导下,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会长会议。研究执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重大决定事项,研究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递交的重要提案与报告事项。
第三十二条 秘书处在理事会领导下,负责协会的日常工作。由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其任职条件参照第二十八条。
第三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3、组织推进协会的工作计划和各部门日常工作的落实,并负责协会各类文件(工作计划、工作总结、规章制度、财务预决算的编制等)的起草;
4、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5、向理事会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和各机构负责人人选;
6、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
第三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协会可建立若干专业委员会,研究处理行业内有关专业性问题,并接受会长办公会议指导与监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经费来源:
1、会费;
2、会员企业和有关单位的资助和捐赠;
3、承接政府部门委托事项获得的收入;
4、各种有偿服务;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财务管理:
1、严格执行国家财经纪律和遵守上海市民政局的财务制度。
2、经费的收入要符合协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3、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手续。
4、本协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督。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5、本协会换届之前,聘请专业审计事务所审计,并作出审计报告。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后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经上海市商务委员会或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市社团局管理核准并生效。
第七章 终止及废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协会如因故终止时,其终止同意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负责处理人、财、物的债权、债务和善后事宜,以书面报行业协会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市社团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市社团管理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2009年10月15日第四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市社团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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