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利文诉纽约时报案的时间发展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6-05-30

“如世人皆知,成千上万的南部黑人学生正在广泛地开展非暴力抗议活动,积极主张美国宪法及其修正案所保障的权利——保有人类尊严的生活。……就在他们努力争取应有保障之时,那些抗拒和排斥美国宪法(一个举世向往并视为现代自由之楷模的文件)的人掀起了史无前例的恐怖浪潮。”
广告有64位知名人士签名,他们由于在公共事务、宗教、贸易联盟等方面而有很高的知名度。落款是“保卫马丁.路德金和为南部自由而斗争委员会”。
被上诉人声称对他本人构成诽谤的不实之词来自广告第三段和第六段。
广告第三段:“在亚拉巴马州的蒙哥马利市,学生在州议会大楼的台阶上高唱“`My Country, 'Tis of Thee'”之后,他们的领导者被学校开除。卡车载来警察,他们携带手枪和催泪瓦斯,封锁了亚拉巴马州立学院的校园。在全体学生拒绝注册,以对州政府表示抗议的时候,学校的食堂被关闭,(当局)试图用饥饿迫使学生屈服。”
广告第六段:“南方暴徒一次又一次地用威胁和暴力回答马丁.路德.金博士的和平抗议:他们用炸弹袭击他的家,险些杀死他的妻子和小孩,他们对他本人进行暴力攻击;他们以“超速行驶”、“闲荡”和类似的罪名,先后七次将他逮捕。如今,他们又指控金博士犯有伪证罪——一项可判处10年监禁的重罪。”
尽管广告中的所有陈述都没有提到被上诉人的名字,但他却坚持认为在第三段中的的“警察”一词由于他在蒙哥马利市公共事务委员会是监管警察的,所以这些不实之词是指向他的。他进一步指出,广告第三段给人造成的印象是:警察关闭了的州立学院的餐厅,以迫使学生屈服,从而也是针对被上诉人的不实之词。鉴于“逮捕”人犯是警察的职责,因此,广告第六段所称“马丁.路德.金被逮捕七次”针对被上诉人。被上诉人进一步指出:在这一段文字,“他们”一词是“南部暴徒”的人称代词,“逮捕”、“炸弹袭击”、“暴力攻击”都会被理解来自同一人的所作为所为。因此,这一段文字是对蒙哥马利市警察的指控,从而也是指向他本人的不实之词。被上诉人和其他六名蒙哥马利市民在法庭作证,称:鉴于被上诉人担任该市公共事务委员会委员,证人阅读广告之后,皆认为广告中的指控指向被上诉人。
没有争议的是,在上述两段广告中,确有以下一些描述与在蒙哥马利发生的事件不完全相符。
(1)在州议会大楼的台阶上示威时,学生唱的是美国国歌,而不是“My Country, 'Tis of Thee.
(2)此一时期有9名学生被州教育委员会开除,但是,不是因为他们参加抗议示威,而是因为他们参与“入坐”运动——他们进入当地黑白隔离的餐厅,要求提供服务并拒绝离开。抗议当局开除学生的人,不是全体学生,而是大多数学生;抗议方式不是拒绝注册,而是罢课一天。事实上,在这一学期,没有任何学生拒绝注册。
(3)学院的餐厅从来没有被关闭。除了少数几名既没有预约,又没有购买临时就餐券的学生之外,没有任何人被拒绝进入餐厅。
(4)尽管大量警察曾经三次派往大学校园附近的地区,但警察从来没有封锁校园,警察的三次出现都和学生在州议会大楼前的抗议示威无关。
(5)金博士被捕四次,而不是七次。金博士声称遭袭一事,发生在他因“流浪”罪名而被逮捕之前的多年,当时实施逮捕的警察否认曾经发生过任何暴力攻击。
(6)由于在第六段中的陈述可能被理解为指向被上诉人,所以被上诉人被允许证明他没有参与广告中所描述的事件。在发生针对金博士家的炸弹袭击的时候,被上诉人还没有成为蒙哥马利市公共事务委员会的委员。警察不仅没有参与爆炸,而且竭尽最大努力在缉捕凶手。虽然金博士的两项伪证指控被定罪,每一项指控可能被判5年左右的监禁,被上诉人并没有施加任何影响以促成对于金博士的有罪裁决。
被上诉人没有能够证明他因为诽谤而遭受的实际损害。他过去的一个雇员作为其中的一个证人在法庭上作证说,如果他相信了广告中的陈述,他将对“是否与广告中描述的事件的参与者一起合作表示怀疑”,同时他也将不会再接受作为被上诉人的雇员,如果他相信被上诉人允许警察作出广告中描述的事情的话。
这一广告的费用是大约4800美元,广告来自保委会的广告代理商。在向纽约时报提交广告的同时,广告代理商还提交了保委会主席A. Philip Randolph先生的签名信。在信中,Randolph先生向纽约时报确认:有关个人都同意在广告上公开列名。纽约时报一方的证人作证说,根据他已往的经验,Randolph先生是个负责任的人,他没有理由怀疑Randolph先生来信所述的真实性;他相信:信件本身就是个人列名广告分别得到本人授权的证明。广告一共列出了64名个人的姓名,并且以他们的名义发表声明:“我们在南方……签署这一呼吁书。”在法庭作证的时候,每一位个人被告都否认他们曾经授权纽约时报在广告上列示自己的姓名;他们说:直至收到被上诉人(原告)要求他们撤回广告的信件之后,他们才知道究竟发生了什么。而纽约时报在刊登广告的时候,没有做任何努力,去核实广告的内容:既没有核查纽约时报自身的档案,也没有与其他信息资源进行核对。
根据亚拉巴马州法律,如果公开发表的言论指向官员的公务行为,即使官员证明言论存在足以构成诽谤的不实之词,也不能获得惩罚性损害赔偿,除非该官员在起诉之前曾要求被告撤回公开发表的不实之词而遭到拒绝。(亚拉巴马法典第7.914条)在提起民事诉讼之前,被上诉人曾要求每一被告发表撤回声明,但都遭到拒绝。个人被告的拒绝理由是,他们从来没有授权任何人在广告上使用自己的姓名。纽约时报给被上诉人的书面答复是:“我们感到很困惑,为什么您会认为广告针对您本人呢?……既然您要求我们作出撤回声明,您恐怕得告诉我们:广告所说的哪些事是指向了您本人?”收到这封信之后,被上诉人就提起了诉讼,而没有回复。不久,纽约时报撤回了广告,因为,亚拉巴马州长John Patterson给纽约时报写信,声称:该广告意味着对该州最高行政长官州长本人的指控。
当在法庭上被要求解释为什么在州长提出交涉之后撤回了广告,却拒绝被上诉人的同一请求?纽约时报的回答是,它认为州长是州的最高行政长官,尽管广告本身不存在任何诽谤,但是,使州长产生误解,认为该广告指向州政府,这也是需要避免的事情。
初审(法院)法官向陪审团发出指令如下:“(该广告)属言词‘自成诽谤’(libelous per se),因此,原告的损害可以推知,无须要求原告证明其遭受实际损失。限于让原告获得填补损失的赔偿这一目的,可推定被告存在恶意。只要陪审团认定被告刊登了广告,而广告又指向原告,原告即可获得补偿性赔偿。”至于惩罚性赔偿,法官对陪审团的指令是:仅有疏忽不能构成实有恶意(actual malice)之证据,也不能据此裁决惩罚性损害赔偿。但是,初审法官既没有要求陪审团在作出有利于被上诉人的裁决时,须区分填补损失的赔偿和惩罚性赔偿,也没有对陪审团作出这样的指示:裁定惩罚性损害赔偿,应当发现上诉人实有致害意图(actual intent to harm)或者玩忽放任(recklessness)。陪审团认定虚假陈述指向被上诉人,并裁定纽约时报赔偿50万美元,
拉巴马州最高法院从各个方面维持了初审裁定。它裁决:
如果发表某种言论的动机就是要损害某人的名誉或使他受到公众蔑视,那么,言论自成诽谤
对陪审团应当认定广告是指向原告的问题,法院裁决说:
“我们认为作为普通公众来讲,公共事务的机关,象警察,消防队员等是在公共事务委员会这样的政府指挥之下是一个简单的常识。尤其是受公共事务委员会的民选委员的指示工作。在评价这些公共事务机关的行为的时候,表扬与批评往往与掌控这些机关的政府联系在一起。”
联邦最高法院判决的要点
我们改变了原来的判决,我们判决认为:在政府官员就指向他的公务行为的批评而提起的民事诽谤之诉中,亚拉巴马法院适用于本案的法律规则不足以从宪法上保障第一和第十四修正案所要求的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我们进一步判决认为在适当的保护原则下,在本案中被上诉人提供的所有证据并不能构成对其行之有效的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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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Whitney v. California案, 274 U.S. 357, 375 –376,Brandeis大法官的附和意见是这一原则的经典表达:‘ 那些争得美国独立的先贤相信…公共讨论是一种政治义务,这应当成为美国政府的基本原则。他们看到了所有的人类制度都会面临的那些危险,他们知道:惩罚违规固然能产生畏惧,但是,单有畏惧不足以确保秩序;遏阻思想、希望和想象将造成灾难性的后果——畏惧加剧压迫,压迫滋生仇恨,仇恨威胁一个稳定的政府。只有自由讨论人们的苦难陈述、救助吁请,才能引导我们走向真正的安全。……坚信理性的力量会贯穿公共讨论,他们竭力避免法律强制之下的沉默—那是以力量压服的最坏形式。看到多数统治可能造成的暴政,先贤们增补了美国宪法,使言论和集会的自由得到保障。’
“我们以这样一个全国深刻认同的原则为背景来考虑本案:关于公共问题的辩论应当是不受抑制的、活跃和充分开放的,当然也包括激烈的、尖刻的、有时是令人不快的、针对政府和官员的严厉抨击。(参见:Terminiello v. Chicago, 337 U.S. 1, 4 ; De Jonge v. Oregon, 299 U.S. 353 ) 本案广告就我们这个时代的一个主要公共话题诉说不满、表达抗议,无疑应当得到宪法保护。问题是:该广告是否因为它的事实陈述部分的不实和存在(被上诉人)声称的针对被上诉人的诽谤而丧失其宪法保护?
“(在诽谤之诉中),言者证明其所言为真,有关第一修正案的权威解释一贯拒绝承认证明责任的例外,不管这种解释是来自法官、陪审团,还是行政官员。(参见:Speiser v. Randall, 357 U.S. 513, 525 –526)宪法保护并不取决于‘理念和信仰内在的真实、流行性和社会效用。’(N. A. A. C. P. v. Button, 371 U.S. 415, 445 )正如麦迪逊所言,‘任何事物的正当使用总是伴随着一定程度的滥用,新闻是再恰当不过的例子。’( 4 Elliot's Debates on the Federal Constitution (1876), p. 571. )
“ 在Cantwell v. Connecticut案, 310 U.S. 296, 310 , 法院宣布:‘宗教和政治信仰是常常发生尖锐对立的领域:一个人的笃信可能被他的邻居看成无稽之谈。为了说服别人接受他的观点,据我们所知,上诉人用夸张甚至虚假陈述,去贬低那些显赫的宗教或政界人物。但是,历史给我们这个国家的人民带来的启示是:尽管存在着(自由的)滥用和过度,从长远来看,这些自由在一个民主国家,促成开明的公民意见和正当和公民行为,实为至关重要。’宪法第一修正案从来不拒绝对不恰当的、甚至错误的言论进行保护。
“在自由辩论中,错误意见不可避免;如果自由表达要找到赖以生存的呼吸空间,就必须保护错误意见(的表达)。(N. A. A. C. P. v. Button, 371 U.S. 415, 433) 在 Sweeney v. Patterson案,(76 U.S. App. D.C. 23, 24, 128 F.2d 457, 458,1942, cert. denied, 317 U.S. 678)哥伦比亚特区巡回法院也持同样见解,在该案,一名国会议员对一家指控他为‘反犹太主义分子’的报纸提起了诉讼,Edgerton法官代表全体法官的一致意见,作出维持原判和驳回上诉的裁定。Edgerton法官说:‘(当事人)就官员的政治行为作出错误报告,法院判决要求他对错误报告负责,这反映了一个过时的道理——被统治者不得批评统治者。…….在这里,公共利益压倒上诉人或者任何其他人的个人利益。公益的保护不仅要求讨论,而且要求信息。政治行为和意见总是指向国会议员,一些令人尊敬的人表示赞同,另一些人则进行指责。……事实错误,特别描述一个人的精神状态的事实错误,这是不可避免的。’
“ 官员的名誉受到侵犯,这并不意味着我们要以压制本应自由的言论为代价而进行救济。在牵涉法官(名誉)的案件中,本法院裁定:维护法庭尊严和名誉并不能用来解释把批评法官或者判决作为藐视法庭的刑事犯罪来对待的做法。(Bridges v. California, 314 U.S. 252 )即使在表达真假参半、包含错误信息的时候,也是如此。(Pennekamp v. Florida, 328 U.S. 331, 342 , 343, n. 5, 345)惟有一件事能成为压制此类言论的正当理由,那就是:言论在当下明显存在妨碍司法公正的危险。(见: Craig v. Harney, 331 U.S. 367 ; Wood v. Georgia, 370 U.S. 375 ) 如果法官被认为是‘坚强不屈,能够经受严酷气候的人,’(Craig v. Harney, supra, 331 U.S., at 376)其他政府官员也应如此,包括民选的市政委员。对官方行为的有效批评肯定会贬损官方的名誉,但是,它们并不会因此而丧失宪法保护。
......
“(被上诉人)所持的立场是:把一目了然的、针对政府的非人格化的批评,转化为针对作为政府成员的官员的人格化的批评,从而跨越(法律)障碍,形成潜在的诽谤之诉。在这个国家没有一种法律魔术,可以允许州政府把本应拒绝的诉求转换为一个诉因(cause of action)。被上诉人说:广告‘不仅针对我本人,而且针对其他市政委员和社区。’这恰恰提示了这样一种可能性:一个批评政府的诚实君子,可能因为批评而受到处罚,亚拉巴马州法院的观点打击了宪法所保护的表达自由的核心部分。我们裁定:依据宪法,不能建立这样一种规则:一个指向政府运作的非人格化的抨击,构成了对负责政府运作的官员的个人诽谤。鉴于亚拉巴马法院的判决完全依赖这一立场,没有其他证据能把被上诉人和广告陈述联系在一起,依宪法而言,证据不足以支持广告言说指向被上诉人的结论。
“驳回亚拉巴马州最高法院判决,案件发回原审法院,以进一步审理与本法律意见不符的部分。驳回和发回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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